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800號
CHDV,93,訴,800,200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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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丙○○  住彰化縣
      乙○○  住同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追加請求新台幣二百五十三萬
五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搬遷日止,按月給付
新台幣一十四萬五千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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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