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婚字第667號
原 告 庚○○ 住彰化縣
號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被 告 甲○○ 住彰化縣
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兩造為夫妻,於兩造之大女兒還小的時候(約民國六 十二年期間),因為經營瓦斯行之生意穩定,收入頗豐 ,被告漸漸地習於應酬享樂,不久便沈溺於燈紅酒綠之 中,來往各個酒家,不斷地揮霍,終至被告無心經營生 意,到處欠債,只要一不高興或發酒瘋,被告就對原告 施予暴力毆打。因原告無法一人獨撐生意,在結束瓦斯 行事業之後(約民國六十七年),一家人即隨著被告四 處遷徙躲避債主,開始過著不穩定的生活,但當時原告 並沒有因此放棄這段婚姻,仍想著被告有一日會改過, 甚至被告因欠高利貸被人打到手腳斷掉,到現在四肢還 有金屬補釘,原告與小孩還是對他不離不棄。在上開南 北四處謀生的期間,兩造養過雞、賣過魚、打零工、手 工…等,但每次都會因為被告喝酒發酒瘋,甚至又開始 賭博欠人家錢,害的全家人在每個地方都待不下去而就 被迫搬離,只要被告喝酒發酒瘋,原告都是最直接的暴 力受害者,被毆打不計其數,而六個小孩也因為生活的 不穩定,分散寄養在其他親戚家。這段遊離時間一直到 民國七十二年,全家搬到高雄,再將所有小孩接過來生 活,才算告一段落。
(二)原本期待被告在一個穩定及眾小孩圍繞的生活下,能省 思改過,變得較有責任感,但在高雄定居生活的期間( 約從民國七十二年至七十六年),被告雖偶有開貨車賺 取薪資,可是郤很少拿回家裡,甚至常讓家庭生活陷入 三餐不繼,為了讓兒女溫飽,原告還必須趁晚上小孩睡 覺之後到外面海產店幫忙打工,賺取零工,但被告不但
未盡一個丈夫及父親的責任,甚至發生外遇,還曾經將 第三者大方地帶回家裡,完全沒有顧及到兒女的想法, 這些種種讓兩造爭吵過無數次,每一次爭吵總會換來一 頓被告無情的痛打,拿菜刀、電風扇、椅子…,每每都 靠兒女阻擾或向樓上的房東求救才得以平息,這樣的日 子一晃就好幾年,一直到民國七十六年,原告娘家的父 母體諒原告在外要照顧七個孩子的生活及教育,實在不 忍心,便要原告回鄉去接手娘家的快餐店來養育這群孩 子。於民國七十六年間回鄉後,剛開始前二年被告還會 到店裡幫忙生意,且每個月固定支領三萬元的零用錢( 當時鄉下一位工廠職員的所得僅約一萬五千元左右), 但被告仍常嫌不夠。而在那個全省瘋迷大家樂、六合彩 的年代,被告也陷入了賭迷中,當時店裡每月固定雖然 可賺取約十二、三萬的營利所得,但扣除每個月固定支 領之三萬元,其餘還不夠清償被告的賭債,頓時,整個 家庭因為被告一個人之惡習又陷入了另一個困境,而且 七個小孩的學費及生活費也隨著他們的成長越來越高。 不想再回到過去躲債的日子,為了幫被告還清賭債,原 告只好標了七個每個月一萬元的互助會來償還,其條件 就是要求被告不能再賭,但這作用不大。原告接連幾次 地幫被告,原諒被告,卻並未因此讓被告回頭,從此更 變本加厲,偷偷摸摸下注,甚至連店裡的生意都不願意 幫忙,為了節省成本,原告只好自己一個人扛下龐大的 工作量,女兒們也會在放學後及假日時至店裡幫忙,快 餐店的生意又忙又累,每天都得工作十五個小時。在快 餐店的近七年間(約民國七十六年至八十三年),兩造 常有許多的爭吵,為金錢、為女人,而家庭暴力更是讓 原告心灰意冷。約在民國八十三年三、四月左右,原告 因為忙到沒時間去繳房貸,銀行又在催繳,只得拿錢要 被告幫忙去繳,怎知那天一整個下午都找不到人,後來 聽被告朋友的太太說,被告和他先生夥同幾位朋友跑到 附近的南都酒家吃喝,原告當天晚上便提早結束營業, 到那間酒家找人,一到那裡,便見到被告摟著身旁的酒 家女人倆人正準備上車,於是驅前上去,被告一看立刻 大聲叫囂:「妳給我回去…」,原告也大聲喊要他把錢 拿回來,沒想到被告一拳揮過來朝原告的臉打過來,那 個酒家女竟也拿起汽車鎖朝著原告打,所幸有身旁的朋 友勸阻才又平息。這起風波,那天夜裡讓原告感到身心 俱痛而無法入睡,才請父親送原告到醫院,住院住了三 天。在出院後的當天,才聽孩子們轉述被告早在前一天
已經回家收拾好包衭當著孩子的面前離去,連一句話也 沒留下,當時的氣氛,連小孩子都知道他們的爸爸不會 再回來了,當下原告心裡知道那個地方已無法再住下去 ,沒有了男主人而且出入複雜(被告遊手好閒的朋友寄 住),於是決定帶著兒女們搬離那個家,回到娘家妹妹 的空屋暫住,從此開始兩造分居長達十一年的過程。 (三)原告出院後約一個月,雖帶著傷還是勉強繼續經營快餐 店,但被告不斷到店裡毆打恐嚇原告,都是住樓上的父 親聽到原告的慘叫聲連忙趕下來阻擾才又得以平息,好 幾次都必須到醫院治療,也因為這些連續的暴力傷害與 騷擾,原告的生意也做不下去,才結束快餐店的生意。 在結束快餐店的生意後,不論原告是住在妹妹的空屋或 是搬到貸款買的新房子住,被告還是常常到家門口或家 裡恐嚇原告,說絕對不會讓原告和孩子好過,要死就一 起死…,被告也時常出現在住家附近見原告就打,別人 的好心規勸卻只換來更惡劣的言語攻擊(老婆是他的, 要打、要罵是他的家務事,你是不是跟我老婆有一腿… 等等諸如此類的話)。而且每次出現或打電話威脅都是 喝的爛醉,然後發酒瘋,說些瘋言瘋語(要給好好看、 要讓原告死…),被告的目的都只是要錢來解決他的債 務問題。記得約五、六年前的一個半夜裡(一、二點左 右),被告在原告和孩子們的住處外敲門、叫罵,一下 子全家人都被一陣陣聲響給驚醒,孩子們都很害怕就先 打電話求救。原告快步跑下樓,只聽到隔著鐵門陣陣傳 來的巨響,不一會兒,警察到了便勸被告趕緊回去,被 告先是假裝要離去,等到警察走了之後,馬上又回頭來 試圖敲開開鎖闖進家裡揍人,原告和孩子們害怕的躲在 住家樓上,當時只希望往樓上鐵門不會被敲開。天亮了 ,被告人也走了,可是正當原告到樓下探視時,發現抽 屜被翻開,裡面的支票及印章已被拿走,情急之下,聯 絡警察同原告到被告老家找到被告及失去的支票本及印 章(但已被盜開了五萬元)。
(四)原告為了保護自身免於被告不斷地暴力傷害,約於八十 三年間向法院提出傷害告訴,當中出示了數張醫院的驗 傷證明,法院也判處被告六個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自 此,被告就消失了數年,經過約六年的休息(期間原告 斷在補校進修,上台北學做麵包),原告決定再重新返 回原來的快餐店工作(約民國八十九年),因為當時尚 有幼女、幼兒還未完成學業,再加上房屋貸款,原告不 得不再扛起粗重的工作。所幸兒女們都懂事,年紀大的
會靠自己半工半讀貼補生活費,年紀小的雖無法工作, 但卻也乖巧懂事,從不讓原告操心,工作到今年(民國 九十三年)為止,生意還算穩定,生活也很平淡,原本 打算明年退休。但今年(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當天晚上九點多原告照例工作完返回家中休息沖澡, 就在快洗好時,聽到電話聲響,因為家中僅剩原告一人 ,所以就連忙穿上內褲跑去接電話,一接,是老四(乙 ○○)打來的,就在聊天的當中,突然聽到大門「碰」 的一聲被打開了,被告闖進屋內伸手就朝原告揍了過來 ,電話摔落一旁,原告大聲的哭喊:「你在幹嘛!怎麼 可以打人」,但被告還是一直不停的打原告,說原告跟 別的男人講電話,原告告訴他是在跟惠惠(老四)講電 話要他自己聽聽看,但被告仍不予理會地繼續動手毆打 。原告一度欲藉機跑上二樓躲,卻被抓下來痛打至地上 ,被告不讓原告穿上衣服出門求救,甚至還撕爛原告身 上唯一的貼身內褲,當時原告儘可能靠自己的力量還擊 。不久後電話再度響起,是老四知道事態緊急趕緊通知 老二,原告對他喊著是女兒打來的,你自己跟她講,電 話中,老二警告他已經通知警察,斥責他怎麼可以打我 媽,但他不管把電話丟在一旁,又開始打。當中,原告 桌上有一把水果刀,在自衛的情況,隨手拿在手上,要 他不要再接近原告,但他卻更捉狂,徒手就朝原告的頭 打過來,原告的手在自然反應下要去保護頭部,經過一 翻折騰後,被告的手也受傷。而後,警察及原告的妹妹 陸續趕到,原來是老二報的警,並通知原告的妹妹趕來 ,此時原告已被打得體無完膚,被送到醫院急診,住院 住了二天。在住院期間,原告仍不得安寧,被告到醫院 恐嚇騷擾了二、三次,說「要給你死、給你好看」等諸 如此類的話,都被醫院的警衛帶離。為了要好好養傷及 保護自身的安全,原告在第三天就旋即出院,離開北上 迄今。
(五)原告長期以來忍受被告之惡行惡狀,祇求能將兩造所生 七個小孩,拉拔長大,不願見他們在年幼之時就因父母 離異之衝擊而受不良的影響。在原告一個人含辛茹苦的 養育與照顧下,七名兒女現均已長大成人,至此原告深 覺對系爭婚姻已無任何值得維繫之理由,兩造之子女亦 均贊成原告訴請離婚之決定。
(六)綜上,兩造已經分居長達十一年之事實,而分居之原因 係出於被告個人不斷傷害原告之身心及棄家庭於不顧之 行為所致,實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
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事由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保護令聲請書狀影本,並聲請 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護字第四一七號保護令、聲請訊問 證人即兩造之子女戊○○、丁○○、丙○○(洪譽芸)、 己○○。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聲明或 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並育有子女七名。詎被告沈溺於燈紅 酒綠之中,來往各個酒家,不斷地揮霍,終至無心經營生意 ,到處欠債,只要一不高興或發酒瘋,被告就對原告施予暴 力毆打。被告不但未盡一個丈夫及父親的責任,甚至發生外 遇,還曾經將第三者大方地帶回家裡,這些種種讓兩造爭吵 過無數次,每一次爭吵總會換來一頓被告無情的痛打,拿菜 刀、電風扇、椅子…,每每都靠兒女阻擾或向樓上的房東求 救才得以平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晚上九點多原告 照例工作完返回家中休息沖澡,就在快洗好時,聽到電話聲 響,因為家中僅剩原告一人,所以就連忙穿上內褲跑去接電 話,突然被告闖進屋內,伸手就朝原告揍了過來,原告一度 欲藉機跑上二樓躲,卻被抓下來痛打至地上,被告不讓原告 穿上衣服出門求救,甚至還撕爛原告身上唯一的貼身內褲, 當時原告儘可能靠自己的力量還擊。而後,警察及原告的妹 妹陸續趕到,此時原告已被打得體無完膚,送到醫院急診, 住院住了二天。在住院期間,原告仍不得安寧,被告到醫院 恐嚇騷擾了二、三次,說「要給你死、給你好看」等諸如此 類的話,都被醫院的警衛帶離。七名兒女現均已長大成人, 至此原告深覺對系爭婚姻已無任何值得維繫之理由,兩造之 子女亦均贊成原告訴請離婚之決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 謄本、保護令聲請書狀影本、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三年度家 護第四一七號通常保護令,堪信原告稱有家庭暴力之情節為 真實。
三、又據證人即兩造之子女戊○○到庭證稱:爸爸雖然會回家, 但是在家的時間並不多。爸媽常為了爸爸外遇的事情吵架, 爸爸常出去喝酒,花費自然就比較多,經常有人來要債,父 母親也常因為此吵架。後來一次比較嚴重是媽媽被爸爸打到 住院,之後爸爸有時候會來騷擾我們。證人即兩造之子女丁
○○證述:爸爸因為喝酒就進屋內打人,我爸爸外遇已經很 多次,他也是因為有外遇才離家出走的。證人即兩造之子女 洪譽芸證稱:家裡經濟大部分都是媽媽在支付,我曾向爸爸 要生活費,他就拿無法使用的舊鈔給我。最近一次是媽媽住 院的事情,洪淑慧與我媽媽通電話,爸爸就衝出來打媽媽, 姊姊才趕緊通知外公外婆。媽媽住院期間,爸爸還是到醫院 騷擾她。證人即兩造之子女己○○證述:七十幾年間,爸爸 曾拿著行李箱要跟外遇的女子離家出走,八十幾年間,我回 家看到媽媽血流滿面,地上都是血。爸爸工作一直不穩定, 常有債主來家裡要債,他會跟媽媽要錢,有時候也會出言恐 嚇媽媽要殺她等語。被告未到場或具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 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難 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指婚姻關係已生破綻,達不能共 同生活之程度。查婚姻關係,配偶應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 之美滿及幸福,應相互尊重,誠摯相處,若此感情基礎喪失 ,夫妻間再無法共同生活,毫無復合之可能者,即認為有難 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本件被告既經常酗酒賭博積欠債務 ,更時常外遇罔顧家庭,動輒毆打原告,導致原告遭受精神 及身體上之痛苦,且兩造分居已長達十一年之久,期間未共 同生活、互為關懷及聯絡,原告已無再維持婚姻之意願,堅 決離婚,夫妻間情份蕩然無存,徒具名分,兩造間婚姻關係 已生破綻,而無復合之可能。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法律關係 ,請求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