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86號
ULDV,106,司促,4386,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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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6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廖雅君
      廖先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零
  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先智、廖│自民國106 年│至民國106 年│年息1.15%   │
│  │276021│雅君   │2 月18日起 │7 月1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7 月17日起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先智、廖│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76021│雅君   │3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
│  │元  │     │      │      │率10% ,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者│
│  │   │     │      │      │,依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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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