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3年度,8號
CHDM,93,交重附民,8,200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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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丙○○
        戊○○
        丁○○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宋 恭 良
                 法   官 吳 永 梁
                 法   官 許 雅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 幼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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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