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474號
CHDM,92,訴,1474,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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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三十
        黃○○ 女三十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 律師
右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三一六至八三一九號
)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八至九二四0、二四二、一四五六、一五
三三、一五三四、二九九六至二九九八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黃○○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丙○○在址設彰化縣永靖鄉○○村○○路○段四二五號經營「上發機車租賃行」 (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江青儀),詎為圖謀取重利,竟與其妻黃○○共同基於 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間起,以前開機車租賃行為據點,經 營地下錢莊,並以夾報廣告方式刊登「機車原車使用、租賃,聯絡電話:0四─
0000000」,供依上開廣告前來、如附表壹所示急迫需款之借款人,辦理 借款事宜。其借貸方式為表面上由客戶出售機車與「上發機車租賃行」,丙○○黃○○則交付實為借款金額之機車買賣價金與客戶,並由客戶簽具機車買賣合 約書、租車切結書、本票作為擔保,再辦理機車租賃之手續,以售後租回之名義 ,行借貸金錢之實(借款人之借款時間、金額、約定之重利方式均詳如附表壹所 示),並於借款時預扣第一期之利息,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均恃 以為生而為常業。嗣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循線在 上址查獲,並起出丙○○所有、如附表貳所示供以經營前開常業重利借款犯行所 用(指附表貳編號一、二、四所示)或所得(指附表貳編號三所示)之物扣案。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黃○○二人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即借款人陳朝 景、地○○、子○○、甲○○(原名吳參連)、戊○○、己○○、寅○○、辛○ ○、申○○、丁○○、玄○○等人於警詢之證述在卷可稽,並有被告丙○○所有 、如附表貳所示供經營常業重利借款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扣案可佐;又雖證人即 如附表壹所示之部分借款人,經本院傳喚後並未到庭作證,然衡以被告丙○○黃○○二人借款之利息甚高,倘非出於急迫之人,自無給付重利借款之理,堪認 被告丙○○黃○○二人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被告丙○○黃○○二人以「 上發機車租賃行」為據點經營地下錢莊,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並稱:因 機車行租賃業務賺的不多,才會從事重利借款之業務等語,足認被告丙○○、黃



○○二人均係以經營重利放款為業而恃以為生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黃○○二人前開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黃○○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又 被告丙○○黃○○二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再公 訴人雖未敘及被告丙○○黃○○二人所為如附表壹編號三至五、二七、三七及 四二所示以外之其餘多次之常業重利行為,然上開被告丙○○黃○○二人所為 之常業重利犯行,與公訴人起訴書所載被告丙○○黃○○二人所為之常業重利 犯行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附此敘明。又被告丙○○黃○○二人於如附表壹編號三所示之時間,以一常業 重利借款之行為,同時貸放重利與如附表壹編號三所示之甲○○、亥○○二人, 係以一行為觸犯二個常業重利罪名,為同種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謀一己之厚利 、乘他人急迫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並以之為常業之手段、對社會金融及 如附表壹所示之借款人所生之損害及被告丙○○黃○○二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 ,且發函與被害人即借款人而試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實際上並已與被害人地○ ○、戊○○、寅○○、賴建霖、丑○○、子○○、辰○○等人達成和解,有函文 、交寄郵件存根、掛號函件執據各一份及和解書七件在卷可憑,態度尚屬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丙○○黃○○二人前 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二份在卷可憑,被告丙○○黃○○二 人經此科刑教訓,當均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二人所宣告之刑,均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三、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丙○○所有之物,且係供經營前開常業重利借 款犯行所用(指附表貳編號一、二、四所示)或所得(指附表貳編號三所示)之 物一節,已據被告丙○○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本票四張,雖係被告丙○○黃○○因本件犯罪所取得之 物,惟前開本票四張因尚涉及被告丙○○黃○○二人與借款人即本票發票人之 間,就借款之本金及合法之法定利息部分之民事法律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雅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陳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附表壹:
┌───┬───────┬────────┬─────────┐
│編 號│借 款 時 間│借 款 人 │ 借款金額及利息 │
│ │ │及供以借貸所用機│ │
│ │ │車之車牌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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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年十二月十│戊○○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五日 │(車牌號碼NPM│天一期,每期一千元│
│ │ │─六六0號機車)│。 │
├───┼───────┼────────┼─────────┤
│二 │九十年十二月二│卯○○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十四日(併案意│(車牌號碼EXZ│天一期,每期一千元│
│ │旨書誤載為二十│─四八五號機車)│。 │
│ │五日) │ │ │
├───┼───────┼────────┼─────────┤
│三 │九十一年一月八│甲○○(原名吳參│借款五千元,利息十│
│ │日 │連)、亥○○二人│天一期,每期五百元│
│ │ │(車牌號碼EYQ│。 │
│ │ │─七八五號機車)│ │
├───┼───────┼────────┼─────────┤
│四 │九十一年二月二│陳朝景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日 │(車牌號碼IWI│天一期,每期一千五│
│ │ │─八一七號機車)│百元。 │
├───┼───────┼────────┼─────────┤
│五 │九十一年三月十│陳朝景 │借款一萬元(起訴書│
│ │八日 │(車牌號碼IWI│誤載為二萬元),與│
│ │ │─八一七號機車)│附表壹編號四所示之│
│ │ │ │本金一萬元共計二萬│
│ │ │ │元合計利息,十天一│
│ │ │ │期,每期二千元。 │
├───┼───────┼────────┼─────────┤




│六 │九十一年三月二│謝滄平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十二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一千五│
│ │ │ │百元。 │
├───┼───────┼────────┼─────────┤
│七 │九十一年四月七│謝滄平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一千五│
│ │ │ │百元。 │
├───┼───────┼────────┼─────────┤
│八 │九十一年四月九│巳○○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 │。 │
├───┼───────┼────────┼─────────┤
│九 │九十一年五月十│賴建霖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二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五千元│
│ │ │ │。 │
├───┼───────┼────────┼─────────┤
│十 │九十一年八月二│賴建霖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十三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五千元│
│ │ │ │。 │
├───┼───────┼────────┼─────────┤
│一一 │九十一年九月十│賴建霖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二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五千元│
│ │ │ │。 │
├───┼───────┼────────┼─────────┤
│十二 │九十一年九月二│天○○ │借款五千元,利息十│
│ │十三日 │(車牌號碼LNY│天一期,每期五百元│
│ │ │─五八0號機車)│。 │
├───┼───────┼────────┼─────────┤
│十三 │九十一年九月二│宇○○ │借款三萬元,利息十│
│ │十八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三千元│
│ │ │ │。 │
├───┼───────┼────────┼─────────┤
│十四 │九十一年九月二│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借款三萬元,利息二│
│ │十八日 │(客戶資料載為「│十天一期,每期三千│
│ │ │宇○○朋友」) │元。 │
│ │ │(機車車號不詳)│ │
├───┼───────┼────────┼─────────┤
│十五 │九十一年九月十│酉○○ │借款三千元,利息十│
│ │九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六百元│
│ │ │ │。 │




├───┼───────┼────────┼─────────┤
│十六 │九十一年十月四│己○○ │借款一萬五千元,利│
│ │日 │(車牌號碼HA八│息十天一期,每期一│
│ │ │─八二二號機車)│千五百元。 │
├───┼───────┼────────┼─────────┤
│十七 │九十一年十月七│賴建霖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五千元│
│ │ │ │。 │
├───┼───────┼────────┼─────────┤
│十八 │九十一年十月十│未○○ │借款二萬五千元,利│
│ │三日 │(車牌號碼MV二│息十天一期,每期二│
│ │ │─九三六號機車)│千五百元。 │
├───┼───────┼────────┼─────────┤
│十九 │九十一年十月十│謝滄平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四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一千五│
│ │ │ │百元。 │
├───┼───────┼────────┼─────────┤
│二十 │九十一年十月十│A○○ │借款一萬五千元,利│
│ │七日 │(車牌號碼NQO│息十天一期,每期一│
│ │ │─七九二號機車)│千五百元。 │
├───┼───────┼────────┼─────────┤
│二一 │九十一年十月二│巳○○ │借款一萬元,與附表│
│ │十九日 │(機車車號不詳)│壹編號八之本金合計│
│ │ │ │利息,十天一期,每│
│ │ │ │期七千五百元。 │
├───┼───────┼────────┼─────────┤
│二二 │九十一年十一月│B○○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一日 │(車牌號碼JPT│天一期,每期一千元│
│ │ │─八六八號機車)│。 │
├───┼───────┼────────┼─────────┤
│二三 │九十一年十一月│戌○○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十六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 │。 │
├───┼───────┼────────┼─────────┤
│二四 │九十一年十一月│己○○ │借款一萬五千元,利│
│ │十七日 │(車牌號碼HA八│息十天一期,每期 │
│ │ │─八二二號機車)│一千五百元。 │
├───┼───────┼────────┼─────────┤
│二五 │九十一年十一月│申○○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二十日 │(車牌號碼MP六│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八九八號機車)│。 │
├───┼───────┼────────┼─────────┤
│二六 │九十一年十一月│巳○○ │借款七千五百元,利│
│ │二十一日 │(機車車號不詳)│息十天一期,每期一│
│ │ │ │千八百元。 │
├───┼───────┼────────┼─────────┤
│二七 │九十一年十二月│子○○ │借款一萬六千元,利│
│ │六日(起訴書誤│(車牌號碼YHW│息十天一期,每期一│
│ │載為五日) │─八七0號機車)│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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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九十一年十二月│丁○○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六日 │(車牌號碼BMF│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七五0機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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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九十一年十二月│賴建霖 │借款三萬元,與附表│
│ │月二十二日 │(機車車號不詳)│壹編號十七之借款本│
│ │ │ │金合計利息,十天一│
│ │ │ │期,每期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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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九十一年十二月│庚○○ │借款一萬元,利息一│
│ │二十七日 │(機車車號不詳)│個月天一期,每期二│
│ │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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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九十一年十二月│癸○○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三十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二千五│
│ │ │ │百元。 │
├───┼───────┼────────┼─────────┤
│三二 │九十一年十二月│壬○○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三十一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 │。 │
├───┼───────┼────────┼─────────┤
│三三 │九十二年一月七│寅○○ │借款八千元,利息十│
│ │日 │(車牌號碼KWR│天一期,每期八百元│
│ │ │─七二七號機車)│。 │
├───┼───────┼────────┼─────────┤
│三四 │九十二年一月三│巳○○ │借款三萬元,利息十│
│ │十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七千五│
│ │ │ │百元。 │
├───┼───────┼────────┼─────────┤
│三五 │九十二年二月十│辰○○ │借款一萬五千元,利│




│ │日 │(車牌號碼FA五│息十天一期,每期一│
│ │ │─九九一號機車)│千五百元。 │
├───┼───────┼────────┼─────────┤
│三六 │九十二年二月二│戌○○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十七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二千五│
│ │ │ │百元。 │
├───┼───────┼────────┼─────────┤
│三七 │九十二年三月五│地○○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日(起訴書誤載│(車牌號碼NOW│天一期,每期一千元│
│ │為四日) │─一0二號機車)│。 │
├───┼───────┼────────┼─────────┤
│三八 │九十二年三月二│辛○○ │借款五千元,利息十│
│ │十五日 │(車牌號碼OWP│天一期,每五百元。│
│ │ │─四七六號機車)│ │
├───┼───────┼────────┼─────────┤
│三九 │九十二年四月二│辰○○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十八日 │(車牌號碼MP七│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三三六號機車)│。 │
├───┼───────┼────────┼─────────┤
│四十 │九十二年五月十│戊○○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七日 │(車牌號碼NPM│天一期,每期一千元│
│ │ │─六六0號機車)│。 │
├───┼───────┼────────┼─────────┤
│四一 │九十二年六月二│玄○○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十四日 │(車牌號碼G二七│天一期,每期一千元│
│ │ │─三八九號機車)│。 │
├───┼───────┼────────┼─────────┤
│四二 │九十二年九月九│陳朝景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日(起訴書誤載│(車牌號碼IWI│天一期,每期一千元│
│ │為八日) │─八一七號機車)│。 │
├───┼───────┼────────┼─────────┤
│四三 │九十二年九月二│宙○○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十九日 │(車牌號碼YBW│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八七七號機車)│。 │
├───┼───────┼────────┼─────────┤
│四四 │九十一或九十二│乙○○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年二月十四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一期五千元│
│ │ │ │。 │
├───┼───────┼────────┼─────────┤
│四五 │九十一或九十二│酉○○ │借款三千元,利息十│




│ │年二月二十二日│(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每期六百元│
│ │ │ │。 │
├───┼───────┼────────┼─────────┤
│四六 │九十一或九十二│丑○○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年三月六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一期五千元│
│ │ │ │。 │
├───┼───────┼────────┼─────────┤
│四七 │九十一或九十二│丑○○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年四月十四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一期五千元│
│ │ │ │。 │
├───┼───────┼────────┼─────────┤
│四八 │九十一或九十二│午○○ │借款二萬元,利息十│
│ │年九月十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一期四千元│
│ │ │ │。 │
├───┼───────┼────────┼─────────┤
│四九 │九十一或九十二│陳贏介 │借款一萬元,利息十│
│ │年十月七日 │(機車車號不詳)│天一期,一期二千五│
│ │ │ │百元。 │
└───┴───────┴────────┴─────────┘
附表貳:
一、帳冊三本。
二、客戶資料表六十一張。
三、機車買賣合約書及租車切結書(含所附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保險 卡等影本等資料)共計十四份。
四、機車車籍參考資料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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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