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金福
訴訟代理人 賴世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2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中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音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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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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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翔營造股份│彰化商業銀行│93年6月15日 │163,8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黃│林邊分行 │ │ │ │ │
│ │忠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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