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67號
PTDV,94,除,67,200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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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寶建醫院陳森基簽發以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票面金額新臺幣陸拾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 93 年度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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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