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28號
SLDV,94,除,328,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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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龍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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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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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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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樹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汐止分│170,310元 │HA0000000 │93年12月31日 │
│ │司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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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