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07號
SLDV,94,訴,207,2005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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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秀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方礎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嗣經審判長於民國94年3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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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礎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