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
債 權 人 林美宏
債 務 人 籃涴伊即柏邑農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依據債權人提出
之估價單(金額合計為197,075 元),乃係第三人秋男、李
清吉與債權人間之貨款爭議,而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權債
務關係。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超過510,000 元之部分,顯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