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3年度,106號
SLDV,93,司,106,2005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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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106號
聲 請 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清算人)
      趙耀東
      乙○○
      丙 ○
      寅○○
      丁○○
      戊○○
      庚○○
      壬○○
      卯○○
      子○○
      丑○○
      辛 ○
      己○○
      癸○○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展期清
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41條、第334 條規定,於一 般法人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4 月6 日就任財團法 人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清算人,前經本院 准將清算完結期限展延至94年4 月5 日,惟因學校停辦後, 剩餘財產捐助對象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仍無法 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接受捐贈相關程序並經教育部核定, 爰聲請將期限自94年4月5起,再展期6個月。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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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