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94年度,11號
SLDM,94,聲判,11,200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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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洪戩穀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4年度上聲議字第343 號),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乙○○以被告甲○○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向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 國93年12月27日以92年度偵字第341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 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4年 2 月14日以94年度上聲議字第343 號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 議。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母親陳秋蓮在90年8 月3 日佑安老人養護所外籍看護 工喬安娜使用甘油球角度不當致肛門擦傷,引起陳秋蓮肛門 紅腫疼痛,陳秋蓮曾多次向聲請人表示此事,且聲請人一再 向被告反應,被告仍未妥善處理陳秋蓮肛門紅腫疼痛等情, 有證人李湘英偵查中之證詞可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未就 此詳為審酌。
㈡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原檢察官同稱聲請人母親陳秋蓮直腸 肛門膿瘍成因包括直腸肛門內大便硬塊堆積損傷直腸肛門, 但卷附之臺北榮總陳秋蓮之中文病歷明確記載「入院診斷: 陳秋蓮之直腸肛門膿瘍係因甘油球傷害導致;出院診斷記載 :直腸週邊膿瘍及肛門與直腸壞死,因甘油球傷害所導致」 ,且其病歷中未有直腸肛門內大便硬塊堆積損傷直腸肛門之 記載,亦未有慢性肺阻塞肺病引起肺炎細菌感染,導致白血 球補給不足,而引起白血球減少即敗血症之記載。 ㈢參諸卷附之陳秋蓮死亡證明書,記載陳秋蓮死亡之先行原因 係肛門膿瘍,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記明敗血症併多重 器官衰竭,並無其他先行原因引起陳秋蓮之敗血症併多重器 官衰竭死亡,足認陳秋蓮死亡原因確為直腸肛門膿瘍導致敗 血症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按敗血症為一急症,皆有直接 之肇因,多為外傷或深部感染所導致,由卷附之臺北榮總之 陳秋蓮入院及住院病歷可知,陳秋蓮入院時並無肺炎,僅為 一般老人所常見之慢性阻塞性肺疾,但因直腸膿瘍導致敗血 症併發肺部細菌感染,故直腸膿瘍實為出院病歷所載之肺炎



之主因,非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認陳秋蓮有慢性肺阻塞 肺病,引起肺炎細菌感染,且據衛生署統計本國四十歲以上 人口慢性阻塞性肺疾之盛行率約4-5%,但九十一年度公佈之 老年人口(65歲以上)女性總死亡人數為34,940人,其中死 因為敗血症者有383 人,僅佔1.09% ,且並非全由慢性阻塞 性肺疾所引起,由此可知慢性阻塞性肺疾與敗血症之死亡無 直接相關。又查陳秋蓮在90年8 月28日死亡之前,其並未因 身體有何不適引起肛門膿瘍而住進臺北榮民總醫院接受直腸 肛門治療或手術,惟有在90年8 月3 日因佑安老人養護所外 傷陳秋蓮肛門,引起肛門疼痛紅腫,致令陳秋蓮發生嚴重肛 門膿瘍併有大面積含膿外滲組織液,造成肛門膿瘍及肛門、 直腸組織壞死,導致敗血症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故而, 若陳秋蓮無佑安老人養護所外籍看護喬安娜使用甘油球不當 ,則不會發生陳秋蓮肛門受傷、組織壞死,若無肛門組織壞 死,陳秋蓮亦不致由老人常見慢性肺阻塞性肺病轉為肺炎, 因肛門膿瘍組織壞死、導致敗血症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㈣佑安老人養護所自費養護契約第10條明白約定陳秋蓮如發生 急、重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時,養護所負有採取適當救護 措施及必要時即刻送醫之作為義務,而被告甲○○當時雖非 臺北市私立佑安老人養護所名義上之主任,然至少於日間其 職務內容乃在代行或襄助養護所主任工作,為佑安老人養護 所履行對陳秋蓮養護義務之履行輔助人,對陳秋蓮之養護事 務自亦負有作為義務;又本件被告疏失延誤時間送醫,致陳 秋蓮肛門膿瘍,引起直腸肛門組織壞死,導致敗血症併多重 器官衰竭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 事判決認被告因過失不法致陳秋蓮死亡,應對聲請人負過失 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然原檢察官將本件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 審議委員會鑑定時,未將有關認定被告過失責任之證詞及臺 北榮民總醫院之復函,一併送交該委員會,致醫事審議委員 會在不完整書面資料下,做出不夠客觀公正之審議鑑定意見 。
陳秋蓮年紀雖大,但其身體沒有在短短二十餘天致命之病因 ,並無原檢察官所認年紀大身體抵抗力差情事,亦無患有老 人失智症而服用失智症藥之紀錄,且陳秋蓮死亡之原因根本 與其年紀大本身抵抗力差或患有失智症溝通不良導致直腸肛 門膿瘍無法治療引發敗血症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無涉。 ㈥據被告稱,90年8 月3 日甘油球插入導致傷害時,陳秋蓮體 溫38度、輕微發燒、肛門紅腫、血壓(140/50)、脈博93、 呼吸24,顯然被告當時已知陳邱蓮有上述異於正常生理之病 理變化,和臺北榮民總醫院92年10月14日復函所稱之一般甘



油球傷害病患臨床觀察第二天第三天才會產生之病症現象相 似,足可認定當時陳秋蓮肛門因塞甘油球受傷之情況嚴重, 倘90年8 月3 日陳秋蓮肛門受傷當天,當時負責決定所內老 人送醫事宜之被告甲○○,在接獲證人即已離職佑安老人養 護所護士李湘英報告陳秋蓮因肛門塞甘油球,擦傷肛門後, 能立即將陳秋蓮送醫對其肛門進行傷口清創及抗生素治療, 不遲至事發後第五天即同年8 月7 日始將陳秋蓮送往臺北榮 民總醫院就醫,次日即90年8 月8 日由醫院即為陳秋蓮直腸 肛門週邊膿瘍清創手術,切開引流排除含膿組織液,陳秋蓮 亦不至因延誤(事發後第五天)送醫,造成肛門膿瘍、肛門 、直腸組織壞死,導致敗血症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且依卷 附台北榮民總醫院92年10月14日北總企字第0920011333號函 謂:「根據家屬對甘油球灌腸病史之描述及傷口變化情況, 推斷為甘油球灌腸所造成之肛門組織壞死,此種情況需要傷 口清創及抗生素治療,總之,早期處理可能可以避免局部壞 死感染之擴大,或全身性感染反應」,被告在90年8 月3 日 即知悉陳秋蓮因塞甘油球擦傷肛門,肛門紅腫疼痛,且當時 陳秋蓮體溫38度、輕微發燒,其病程已迅速發展到養護所內 護理人員可查覺有異之程度,而當天襄助養護所主任鄭美玲 行使指揮、監督養護所內安養老人事務之被告甲○○,先是 疏失放任未熟稔正確使用甘油球之外籍看護工喬安娜為陳秋 蓮肛門塞甘油球,致擦傷其肛門造成疼痛、紅腫,繼於知悉 上情,又無視所內護士李湘英之報告及聲請人與死者家人之 秋蓮送往台北榮民總醫院救治,已然延誤黃金救治時間,造 成陳秋蓮肛門膿瘍、肛門組織壞死,病情急劇惡化,終致引 起敗血症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顯然被告延誤將陳秋蓮送 醫,是造成陳秋蓮死亡之主因,兩者間有因果關係至明。 ㈦綜上,檢察機關就聲請人本件業務過失致死告訴所為之不起 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其認事用法,既然未就偵查 中顯現之證據資料詳為勾稽查明,為此,爰爰依法具狀聲請 交付審判。
三、本院查:
㈠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向 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 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



,法院並非檢察官之延伸,法院亦不負擔偵查之作為。依此 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 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 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 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得再 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 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 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 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 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 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 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 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 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 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 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 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 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 定駁回。
㈡上開聲請交付審判理由之審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 應調查其他証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 例參照)。次按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 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 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 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 ,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 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 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 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 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臺上 字第192 號判例參照)。經查:
①證人李湘英於91年12月13日偵查中證稱:「(90年7 、8 月 間,是否由你照料陳秋蓮?)是,我是白天班」、「(陳之 解大便情形?)一般情形均由看護人員處理」、「(本件90 年7 月底至8 月初,誰用甘油球為陳通便?)不知道,因我



沒有做此動作,且我沒看到是誰做的」、「(所內看護人員 是誰請來看顧的?)負責人甲○○」、「(當時〈90 年8月 3 日〉如何處置?)做消毒處理,防止感染。8 月3 日之前 肛門外觀無異狀。8 月4 日以後隨時做觀察,8 月3 日下午 發燒38度,我們用冰枕,8 月4 日病人體溫下降,肛門部分 持續擦藥,發燒部分持續用冰枕處理」等語(見90年他字第 2555號偵查卷第112 至114 頁),及被告於91年3 月25日偵 查中證稱:「(現職?)佑安老人養護所的消防管理人員, 職稱原是主任,去年90年主任改為鄭美玲,確實時間回去再 查」、「(負責工作內容?)協助老人照護工作,在所內擔 任協助老人照顧及起居生活事項,自立案起迄今」、「(甘 油球灌腸情形?)老人有痔瘡無法排便,或老人體質虛弱無 法下床時,就要用甘油球加凡士林潤滑幫助排便」、「(本 案死者為何用甘油球灌腸?何人為她灌腸?何人決定灌腸? )本案陳秋蓮因有便秘,曾要求工作人員幫忙處理,當初我 未在場,不知道那位工作人員處理,一般在老人洗澡時,由 工作人員幫忙用甘油球灌腸,也沒有人決定,是老人要求幫 忙,我們就幫忙處理」、「(對於告訴人指述有何答辯?) 陳女士入所時有隱瞞病情,背面有褥瘡,我們有按時帶她就 醫,她痰很多,有氣喘,我們均有按時帶她去榮總醫療,我 們養護所不可以有醫療行為,所以陳女士在90年8 月3 日早 上發覺不適,屁股上疼痛,我們所內護士李湘英為她冰敷、 擦優碘,當天掛榮總內診,當天週五已來不及內診,8 月7 日我們帶她去看醫生,醫生說要辦住院,她住院時醫生開病 危通知,不似告訴人所述病情很嚴重」、「(灌腸是否醫療 行為?)應該不是醫療行為,一般臥床老人我們都幫助他們 協助排便,一般養護所都如此做的,我們設立開始均有這樣 做」、「(陳女士生活可否自理?可否下床?)她無法自理 ,無法下床」、「(陳美彥負責何事?)她未在國內,只是 創辦人,主任是鄭美玲,是我太太,我從事協助,由我們二 人負責養護所的營運管理,決定權是陳美彥,財務方面或重 大政策由創辦人決定」、「(所內老人有狀況時,工作人員 是否會向你報告?)一般都會,目前所內有7 位工作人員, 負責照顧老人三餐、洗澡、翻身及打掃工作等,甘油球灌腸 也由他們做」、「(本件陳女士是否因灌腸而擦傷肛門?) 我不知道」、「(〈提示榮總90年12月18日第13039 號函〉 有無意見?)這是醫生專業判斷」、「(陳女士是否主動作 健康檢查?)每個月看醫生檢查一次,每年抽血檢查一次, 抽血在一般診所做,所內有報告」、「(被告負責內容究竟 為何?)我是協助安養院工作人員有事情,我給意見參考,



我也協助老人看護的行為」等語(見90年度他字第2555號偵 查卷第67至69頁)、於91年12月13日偵查中證稱:「(本件 7 月底至8 月初誰用甘油球,是誰幫陳用的?)所內無人用 」、「(為何陳肛門被戳破?)不知道有戳破情形,發現時 只知有紅腫」、「(為何筆錄表示如病人要求會使用甘油球 ?)看護人員有7 、8 位,我不知道誰作的,他們工作時我 不在現場」、「(是否能查當時看護人員年籍資料?)要回 去查再補充」等語(見90年度他字第2555號偵查卷第112 頁 )、於92年1 月16日偵查中證稱:「(何人為陳秋蓮處理排 洩問題?)我們有派一位外勞替所有老人洗澡,由她在洗澡 時處理,我事後得知應該是TANES JHOANNA DUMANGAS,我是 由LUM 處知道的」、「(工作是由誰分派?)是由我太太鄭 美玲分派的」、「(TANES JHOANNA DUNMANGAS 是否會再回 來臺灣?)不知道」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341 號偵查卷第 73頁)、於92年6 月23日偵查中證稱:「(使用甘油球是何 人教該外勞使用?)該外勞在菲律賓是合格護士,他本身就 會使用」、「(他們來之後有無受訓練?)有,都會按照受 訓的一套資料來告訴他們,也會實際操作給他們看〈庭呈該 外勞之菲律賓護士證影本〉」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341 號 偵查卷第84頁),綜上證人李湘英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於 偵查中之供述內容,僅提及陳秋蓮肛門紅腫疼痛,看護人員 為陳秋蓮進行冰敷、擦優碘等初步處理,及8 月7 日將陳秋 蓮送醫等語,並未提及陳秋蓮因外籍看護工喬安娜使用甘油 球不當致擦傷肛門或陳秋蓮曾多次向聲請人表示肛門疼痛, 而聲請人一再向被告反應等情,是聲請人指稱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就此未詳為審酌云云,顯非實情,委無可採。 ②陳秋蓮之真正死因,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 查中調取陳秋蓮於榮民總醫院之病歷、X 光片、超音波影像 及卷內所附資料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陳 秋蓮係因直腸肛門膿瘍併發組織壞死,導致敗血性休克及呼 吸衰竭致死,而其直腸肛門膿瘍的造成原因,包括直腸肛門 內大便硬塊堆積損傷直腸肛門,長期臥床直腸肛門循環不良 ,以及本身免疫力低下等因素,並無直接證據顯示「甘油球 灌腸」導致陳秋蓮的直腸肛門膿瘍,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 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 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參。雖聲請人 指稱陳秋蓮並無直腸肛門內大便硬塊堆積損傷直腸肛門之病 歷云云,然陳秋蓮於8 月7 日至榮民總醫院求診時,經直腸 外科醫師楊純豪診斷為肛門膿瘍,立即安排緊急手術,手術 中發現遠端直腸(距肛門緣7 公分以下)及肛門處,有將近 半圈之組織壞死併發組織發炎,並且肛門有大便硬塊堆積現



象等情,亦有榮民總醫院手術紀錄附卷可參,顯見陳秋蓮確 有大便硬塊堆積之現象,因而造成其直腸肛門膿瘍、組織壞 死,再參以陳秋蓮年歲已高且有慢性阻塞性肺炎之病史,出 院時亦有肺炎現象,導致白血球補給不足,而發生白血球減 少即敗血症。
③被告雖為佑安老人養護所對陳秋蓮履行養護義務之履行輔助 人,然被告於發現陳秋蓮肛門紅腫時,即由養護所內護士進 行冰敷、擦優碘等處理,並於陳秋蓮症狀明顯後立即送醫診 療,被告顯已依契約於陳秋蓮發生事故時,採取適當救護措 施及必要時即刻送醫之作為義務,實難認被告有何延誤就醫 之疏失。
④至檢察官未將聲請人另行提起之民事訴訟勝訴判決送交行政 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因民、刑事責任認定之基礎 不同,縱民事訴訟認定被告有過失責任,亦無礙於該醫事審 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且檢察官已將卷內所附之資料(包含 臺北榮民總醫院之復函)送請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是聲 請人指稱該鑑定意見不夠客觀公正云云,純屬臆測之詞。 ⑤陳秋蓮係因直腸肛門內大便硬塊堆積損傷直腸肛門,長期臥 床直腸肛門循環不良,以及本身免疫力低下等因素,導致直 腸肛門膿瘍併發組織壞死,已如前述,雖因不當使用甘油球 或角度不對將甘油球塞入肛門,極易肇致患者直腸、肛門造 成潰瘍、發炎,甚至敗血症威脅性命,然就本件而言,實無 直接證據顯示陳秋蓮直腸肛門膿瘍係因使用甘油球所致。 ⑥陳秋蓮年歲已高(10年7 月16日生),患有老年失智症及慢 性阻塞性肺病,於九十年一月八日委託佑安老人養護所代為 照料。陳秋蓮因長期臥床且有慢性便秘,故不定時給予肛門 甘油球灌腸,以利排便。九十年八月三日陳秋蓮有微發燒及 肛門紅腫現象,護理人員以冰敷及優碘局部消毒做初步處理 ,然症狀持續存在,至八月七日乃將陳秋蓮送至榮民總醫院 急診室求診,經直腸外科醫師楊純豪診斷為肛門膿瘍,立即 安排緊急手術,手術中發現遠端直腸(距肛門緣七公分以下 )及肛門處,有將近半圈之組織壞死併發組織發炎,並且肛 門有大便硬塊堆積現象,當時陳秋蓮血中白血球數達一萬九 千六百,經直腸肛門膿瘍引流、局部擴創術及抗生素治療, 術後第一天情況尚屬穩定。八月十日開始有氣促現象,八月 十二日因呼吸衰竭住進加護病房,於八月二十七日死亡等情 ,有佑安老人養護所自費養護定型化契約書、病患照護紀錄 、榮民總醫院就醫紀錄、病歷資料及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 核與證人即佑安老人養護所照護人員李湘英胡庭瑜LUMA YAG 證述之情節相符。而陳秋蓮直腸肛門膿瘍的造成原因,



包括直腸肛門內大便硬塊堆積損傷直腸肛門,長期臥床直腸 肛門循環不良,以及本身免疫力低下等因素,尚無直接證據 顯示甘油球灌腸導致病患的直腸肛門膿瘍。況陳秋蓮係年歲 已高,又有慢性阻塞性肺炎病史,且因肺炎細菌感染,導致 白血球補給不足,而發生白血球減少即敗血症,且陳秋蓮患 有老年失智症長期臥病在床,又有慢性便秘等情,陳秋蓮之 直腸肛門膿瘍未必係看護人員之過失所造成,更遑論被告有 何監督過失可言。是聲請人指稱被告延誤時間送醫,致陳秋 蓮肛門膿瘍,引起直腸肛門組織壞死,導致敗血症併多重器 官衰竭死亡云云,應屬個人推測之詞。基此,實難認被告有 何業務過失致失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書及聲請再議處分書既已詳予調查 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既無積極 證據證明被告甲○○涉有聲請人所指訴之業務過失致死犯行 ,尚難以聲請人之片面指訴,遽認被告涉有本件犯行;且原 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尚無違背經驗法則或 論理法則之情事,是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 請,並無不當。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仍執陳詞,對於原處 分漫加指摘求予審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秀 鳳
法 官 許 碧 惠
法 官 周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哲 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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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