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
字第5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2770號、第2921號)
,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機車鑰匙參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自備之鑰匙 :
(一)先於民國94年2 月19日下午3 時許,在台北市○○區○○ 路266 巷6 弄7 號前,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竊取陳文 通停放於上址路旁之車號CII —491 號重型機車1 部,得 手後作為代步之用。嗣於同日晚間11時50分許,經警在台 北市○○區○○路32號前因形跡可疑當場盤查而查獲,並 得上開機車鑰匙一支。
(二)次於94年2 月21日上午7 時許,在台北市○○區○○路2 段343 巷18號前,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竊取胡天祥所 有之車號AVV —058 號重型機車,為警於同日下午1 時在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25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 機車鑰匙一支。
(三)再於94年2 月26日凌晨4 時許,在台北市士林區○○○路 ○ 段315 號前,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竊取劉士玄所有 之車號FVD —219 號重型機車,為劉士玄當查發覺報警查 獲,並扣得上開機車鑰匙一支。
二、證據:被告自白、被害人陳文通、胡天祥、劉士玄之指訴, 及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照片15 幀 、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 獲車輛認可資料2 張、被害人出具之失竊報告1 紙、扣案之 鑰匙3 把。
三、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之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惟與已聲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併予 審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刑法第56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恆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