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48號
KLDV,94,除,48,200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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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乙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3年9月17日自由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93年度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培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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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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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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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許新泉 │台北縣金山地區農會│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伍萬零陸佰元 │KN九二四一八三│ │
│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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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