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41號
KLDV,94,除,41,200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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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1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已於9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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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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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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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芳麗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3年8月3日 │90,000元 │CE0000000 │ │
│ │ │一信用合作社忠二│ │ │ │ │
│ │ │路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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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