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男 35歲
押)
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5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子○○殺人,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子○○曾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廿五日 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甫於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於翌日出獄,猶不知悔改 ,其自九十二年十月間起與辜雅琳交往,並進而同居在基隆 巿福民街六十一巷七之二號三樓子○○之住處,惟自九十三 年一月起,兩人即因辜雅琳在茶室工作及子○○前女友等事 多次發生爭吵。子○○與其在台中科學工業園區工地工做之 同事友人巳○○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傍晚六時許,自台中北 返,並由巳○○駕車先至基隆巿龍安街接辜雅琳下班,該三 人及巳○○之女友謝麗華共同前往基隆巿東明路「東明小吃 店」用餐,約晚間七時餘到達該小吃店,席間渠等點一瓶「 好久不見」之威士忌酒共同飲用,於用餐之際,子○○與辜 雅琳即因辜雅琳在茶室上班而發生口角,迨於晚間九時餘用 餐畢,由巳○○駕車載子○○與辜雅琳回至子○○福民街前 開住處,在車上,子○○與辜雅琳仍因辜雅琳之工作問題及 子○○前女友一事而繼續口角,子○○返家後因心情不佳續 與辜雅琳在子○○之房內爭吵,並陸續飲用約半瓶之高梁酒 ,至翌日即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凌晨零時許,兩人因爆發激烈 爭吵,子○○氣極之下,竟出手毆打辜雅琳,辜雅琳氣憤下 開門下樓離開前揭處所,子○○隨即至廚房拿取其父母所有 之菜刀一把,下樓追逐辜雅琳,辜雅琳行至子○○住處斜對 面之福民街六十一巷口時,為子○○阻攔,兩人再次發生口 角,子○○頓時情緒激憤,竟起殺人犯意,以拳頭及不明鈍 器之硬物毆打辜雅琳頭部、四肢及胸部,致辜雅琳受有右枕 骨12X10 公分並致後腦窩有12X7公分蜘蛛狀頭顱骨骨折造成 硬腦膜上、下腔出血及左顳葉有蜘蛛網膜下出血及腦實質挫 傷出血、左額有5X4 公分皮下血腫、右臉12X7公分瘀青、右 鼻1X1 公分瘀青、四肢及雙側右胸多處瘀傷(最大瘀傷位於 乳房上方有3X2.5 公分瘀傷)、右上唇、唇角挫裂3.5X1 公 分撕裂傷、上齒槽門牙、犬齒損傷及部分脫落、雙側下齒槽
、牙齦5X0.5 公分鈍裂傷等傷害,辜雅琳不斷呼救,子○○ 竟用力以菜刀揮砍辜雅琳頭、頸部、手部,使其頸部切割長 達20公分之閉合成線狀,右側於側頸向左頸切割,並傷及頸 椎第三、四間之右側頸椎,切斷右頸動、靜脈,續由右側傷 口向左橫向切割至左頸側,除切斷氣管及喉頭下方2 公分處 ,並傷及頸椎第四、五椎間之前段並傷及前頸之肌肉、氣管 及食道(該等頸部切割傷平均深達7 至9 公分)(亦即砍至 幾乎斷頸);右頂顳間2 公分切割傷致頭皮及頭顱骨外膜骨 3X2 公分剝裂痕;左手腕2X1X 1.5公分、3X1X1.5 公分、 1.5X1X1 公分之切割刺傷,並且因全身遭多處鈍、銳器傷致 顱內出血及割頸引起呼吸性及出血休克當場死亡,並以左臉 朝地面側翻之方式倒臥於該處之牆邊之水溝蓋地面上(該時 約為九十三年三月六日零時十分至零時十九分)。此時居住 在該牆邊樓上(二樓)之住戶王湄穎聽聞吵架聲,且見辜雅 琳躺臥在地上,立即報警處理。子○○則見辜雅琳已無動靜 ,持菜刀逃回福民街住處,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 出所巡佐乙○○、警員甲○○接獲該分局勤務中心通報,立 即趕現場處理,渠二人到達辜雅琳陳屍處即子○○住處斜對 面之福民街六十一巷口,發現辜雅琳頭、頸部流血,血跡混 雜雨水(當時正在下大雨)由身體二側之地面上往路面斜坡 下方流,立即通報一一九派救護車前來,乙○○先留在陳屍 處看顧辜雅琳之屍體,甲○○則至附近找尋目擊者,某一不 知名之人以手指向子○○位在基隆市○○街61巷7 之2 號3 樓之住處方向,甲○○乃至該號一樓,其見子○○之父黃光 華在該處,在黃光華之帶領下上至三樓,進入屋內,發現陽 台、客廳均有血跡,循血跡進入子○○房間,看見子○○坐 在房間左前方之化妝台上,右手持一以白色毛布包覆之菜刀 ,子○○之頸部則有割傷,子○○見甲○○,即叫甲○○向 其開槍,並拿前開菜刀揮向甲○○,甲○○見狀逃至樓下報 告乙○○,乙○○則通知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組派員 支援,等待支援之期間,乙○○與當地里長先上至子○○前 開住處查看,子○○仍手持前開菜刀站在客廳,叫乙○○開 槍將其打死,乙○○雖向其說已叫救護車,要求子○○丟掉 菜刀一起至醫院,然子○○仍一直手執菜刀抵抗,嗣並持菜 刀追砍,乙○○與里長及子○○之父黃光華迅即往樓下逃竄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組接獲通知,由小隊長戊○○ 率偵查員癸○○、丁○○、辛○○一同趕赴現場,途中得知 係兇殺案,亟須支援,乃在途中通知另一小隊長丙○○、偵 查員壬○○亦同趕往現場處理,嗣丙○○、壬○○近凌晨一 時許率先趕至現場,戊○○、癸○○、丁○○、辛○○亦於
凌晨一時許到達現場,渠等均先後至子○○前開住處,該時 子○○將己關在房內不肯出來,丙○○、戊○○、癸○○、 辛○○輪番至子○○房門邊與子○○對談,渠等勸子○○將 刀放下,子○○則嚇令警方離開,若警方敢再靠近一步,其 即切頸自殺,丙○○以電話向刑事組長卯○○回報,卯○○ 令在場之刑事組人員不要開槍攻堅,要以好言相勸,丙○○ 、戊○○又向子○○喊話告知其之女友辜雅琳現在醫院沒死 ,請其趕快放下菜刀和渠等警方人員趕至醫院探視辜雅琳, 子○○心知其下手極重,辜雅琳早已命喪前開地點,乃以左 手食指曲彎比死之手勢,刑事組人員怕子○○與渠等對峙已 久,頸部自裁之傷勢不斷流血,乃踹子○○之房門,子○○ 雖叫喊警方不要進去,然房門仍為警方踢凹,房門並露出縫 隙,子○○除拿菜刀作勢要砍欲攻入房內之警方外,並趕忙 以床頂住房門,警方刑事組人員仍續在房門外苦勸子○○, 戊○○並點燃一支煙丟進房內請子○○抽,子○○向戊○○ 說煙用丟的沒誠意,然仍抽吸一口後丟棄,嗣戊○○亦請黃 光華與子○○對話,然子○○仍不搭理,對峙良久,警方人 員又第二次踹子○○房門,子○○叫持槍之警方人員丙○○ 、壬○○開槍打其頭部和心臟讓其死,再以廣告刊物紙書寫 「開槍」丟出房外,嗣子○○在房內燒炭之煙霧瀰漫整個房 屋,刑事組人員亦見子○○將左手拇指平放房內牆上,以右 手持前開菜刀,將左手拇指切斷,子○○以剁掉尚在流血之 左手拇指殘肢在房內牆上書寫「死」,因時間過去許久,現 場仍無法控制,刑事組長卯○○又率小隊長己○○、偵查員 劉政繁趕至現場,卯○○至子○○房門邊叫其冷靜,子○○ 立即持菜刀作勢砍殺卯○○,卯○○見狀認應立即攻堅,乃 現場分配任務,命組員持盾牌及穿戴防護裝攻入房內,員警 一舉撲向子○○將之制伏且奪下其手上之菜刀,將之上手銬 反銬,嗣子○○於與警方對峙時叫警方連絡之其所認識之在 基隆市刑警隊擔任偵查員之石俊雄亦至現場,警方乃將子○ ○手銬取下,並將之攙扶下樓送至署立基隆醫院急診。警方 嗣在子○○前開住處扣得殺害辜雅琳並用以自殘之菜刀一把 、子○○於案發時所著紅色上衣一件、牛仔褲、紅色內褲各 一條。
二、案經基隆巿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子○○坦承有殺害被害人辜雅琳之事實,惟辯稱: 伊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晚間和友人巳○○在「東明小吃店」 共同飲用「好久不見」之威士忌酒一瓶,回至家中後伊又喝
了半瓶高梁酒,又被害人辜雅琳平日即有吃安眠藥的習慣, 伊於案發前有搶辜雅琳之安眠藥吞食二顆,伊又於案發前向 綽號「阿祿仔」之寅○○購買海洛因施打(伊自九十二年三 、四月間起每日施打海洛因),因之,到案發前一刻,伊已 是陷於極度酒醉,再加以安眠藥、海洛因之藥力作祟,伊之 神智不清,對於如何殺害辜雅琳,已不復記憶云云。辯護人 另辯以: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顯示被害人應該是當場 立即死亡,可見殺人者之殘暴,故應該要判別殺人者殺人的 動機,然偵卷內有被害人寫給被告的信,被害人的父親也有 庭呈被害人寫給被告的便條紙可以感受到渠二人之相愛,如 果本案係被告殺害被害人,則被告殺人之動機何在?被告案 發當天下午才從台中回來,翌日凌晨四點多又要下台中工作 ,署立基隆醫院急救被告二天,被告才清醒,據護士轉述被 告家人向其轉述其殺了被害人,其還想要再一次自殺,實在 很難想像一個正常的人會做出這麼殘忍的事;辯護人在檢察 官偵查時就一直很希望能夠將採集之被告血液送化驗,以確 認被告的精神狀態,結果檢、警的疏忽造成血液銷燬;被告 也坦承向寅○○買海洛因,寅○○承認當晚也有去被告家, 但是寅○○當然不會承認賣海洛因給被告;被告是因為當天 和被害人吵架,心情不好,才會酒後又買海洛因施打,在此 之前被告說其很久沒有施打海洛因,其施打完就將針筒扔往 窗外,是檢、警沒有蒐證,再加上被告又吃了被害人的安眠 藥,榮總臨床毒物科有說吃了前開三種酒類及藥物會有暴力 傾向;從該等情狀看,榮總精神科判斷被告沒有心神喪失或 精神耗弱,不可採信;另本案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害人係被 告所殺,僅案發後被告自殘及其自承有殺害被害人之事實, 然則該等證據僅屬間接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其確有殺害被害 害人云云。惟查:
(一)證人寅○○於本院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審理時證稱00000000 00門號是伊在使用的,卷附0000000000門號(子○○使用 之門號)通聯紀錄顯示0000000000門號於九十三年三月六 日零時七分卅二秒、零時十三分二秒與0000000000門號通 聯,確是伊打給被告的,伊打給被告問其有無海洛因,被 告說沒有,被告叫伊借給被告一千元去買海洛因,伊應允 ,就去被告家樓下找被告,通完第二通電話之後伊就從伊 家出門騎機車去找被告,伊至福民街61巷的巷子口的空地 等被告(從伊家騎機車至該處約二、三分鐘),被告則從 自己家走過來,伊就拿一千元借給被告,然後伊就走了等 語,可見被告辯稱案發前有向寅○○買海洛因施用,尚屬 無據。非惟如是,依卷附相驗屍體證明書顯示,被害人死
亡時間係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凌晨零時十分許;而卷附基隆 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一一0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顯示, 本件報案人王湄穎之報案時間係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凌晨零 時十九分許,證人王湄穎於本院前開審理期日則證稱「當 時我在睡覺是被吵架的聲音吵醒的,聲音很大聲,因為是 晚上而且很靜,剛好是在我臥室側邊的樓下,我是聽到兩 個人在吵架,是一男一女在吵架,在吵架時我本來躺在床 上沒有起來看,他們吵架很大聲,我沒有注意全部內容, 但是我有聽見女的求男的不要打她,那女的連續叫了2 、 3 次要求男的不要打她,後來停頓一下沒有聽到聲音了, 然後又聽到女生喊救命,我就趕快起來看,是從廁所窗戶 看,我看見女孩子趴在地上,我就趕快打電話,我沒有注 意看到旁邊有無其他人。」、「(問:從你聽見他們二人 吵架到女孩子喊救命大約有多久?)大約有2 、3 分鐘, 因為我睡在床上睡著了,被他們吵醒,我迷迷糊糊繼續聽 他們吵架,因為一般吵架我不會起來看,是因為後來聽到 在床上聽聞被害人與加害人在其樓下陸陸續續爭吵至少二 、三分鐘以上始起床目擊被害人躺在地上並立即報警,由 是,被害人與加害人至少約在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凌晨零時 十五分、十六分左右即在其樓下爭吵並進而發生本件兇殺 案;再證人即派出所警員甲○○、巡佐乙○○於本院前開 庭期均證稱渠二人接到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勤務中心通 知後,自派出所出發前往現場查看之時間為九十三年三月 六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該時間係乙○○在渠二人出發時 看派出所之時鐘填載在巡邏紀錄表上的等語;由上開各時 間點可知,被害人與加害人在福民街六一巷口(即發現被 害人陳屍處)發生口角爭執、被害人進而遇害之死亡時間 約為九十三年三月六日零時十分至零時十九分許,而證人 寅○○與被告最後一次通聯則在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凌晨零 時十三分二秒,通聯完畢,寅○○又耗費約二、三分鐘騎 車至福民街六一巷口與被告會合,該時被告(依本院認定 其即為加害人)與被害人早已在前開被害人陳屍處發生爭 執甚或被害人已經遇害,即便該時被告與被害人尚未在被 害人陳屍處爭執或被害人尚未遇害,亦絕對已相去不遠, 茲被告辯稱伊向寅○○買到海洛因後,猶在自宅三樓客廳 內施打完,才在伊之房內與被害人發生嚴重口角,被害人 因氣憤離去,伊才追下樓(以下均不記得)云云,則再依 證人王湄穎前開證詞,被告又與被害人在被害人陳屍處陸 續口角達二、三分鐘以上,依此計算,被告殺害被害人之 時間顯逾前開認定之被害人遇害時間,可見被告前開在案
發前有購買海洛因並施打,然後才發生本件兇殺案之說法 ,嚴重與事實扞挌。
(二)到場處理之警方人員對於證人王湄穎報案後,渠等接獲通 報趕至現場之所見所聞分別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本院審理 時接受隔離訊問,結證如下:
⑴、證人甲○○證稱「當時到現場,從派出所開車到現場大約五 分鐘,但是到達時間我沒有看,我就看到有一名女子倒在被 告家斜對面的水溝蓋上,那名女子的頭躺的方向靠被告家的 方向...,現場有一個坡度比較高的地方是靠被告家的方 向,我們是從坡度較低的方向過來,血是從坡度高的地方往 坡度低的方向流下來,血流了大約三個水溝蓋的距離,大約 是三公尺,因為有下雨,血有被雨沖淡一些,血流的方向是 從被害人的頭部往腳部方向流,我看到地上有血,被害人的 臉部被頭髮蓋住,她的左臉趴在地上,右臉有頭髮蓋住,另 外看到有一塊石頭(混凝土塊)就在被害人頭部上方約三、 四十公分的地方,我和巡佐走過去看被害人,有看她的臉, 看到她的臉及嘴唇都蒼白了,就馬上打電話請119過來,我 就將被害人交給巡佐處理,我就去附近找尋有無目擊者,結 果有一個人跟我用手比一個方向說和被害人吵架的人在他指 的那個方向,他是比向被告所住福民街61巷7之2號3樓的方 向,然後我就先將眼光往福民街61巷7之2號3樓的方向看, 先看到該號的一樓樓梯口前面站著被告的父親,然後我就走 過去,我問被告的父親『人呢』,他回答說在樓上,我就和 被告的父親一起上3樓,到了三樓被告的家,大門沒有鎖, 兩道門都是開著的,我先看人在何處,因為當時我不知道情 形為何,我先看到陽台的欄杆上有一灘血,然後再至客廳看 到客廳地上也有血,因為客廳沒有看到人,我就往被告房間 去看,我是循著血跡走進被告房間看的,當時被告房間門沒 有鎖,我走進去看到被告坐在房裡左手邊的化妝台前面,就 是二分局現場蒐證照片編號37的照片的白色化妝台上,當時 他右手拿著一把菜刀,那把菜刀用一個白布綁著,他當時喉 嚨已經有淺淺的割傷,聲音從喉嚨出來,他叫我對他開槍, 我問他說發生什麼事情,為何要我對他開槍,他說『我要死 ,你不敢開嗎』(台語),他又拿菜刀往我方向揮,因為我 只有一個人覺得情勢不對,我就衝下樓用無線電請主管來, 主管來了之後我有向他報告現場情況,主管又聯絡三組的人 來,等到三組的人來,我們才又一起上三樓,我們上到三樓 時,被告房門已經關起來,大門沒有關,我從頭到尾都有在 場處理,對話的部分是三組的人在說話,主要是要請被告開 門,我當時站在客廳外面的陽台,所以對話細節我沒有聽清
楚,大約隔了一個多鐘頭才攻堅,因為被告在房間開始燒碳 ,弄得整個客廳都是煙,被告好像是用床擋住房門,所以三 組要推門沒有推開,剛開始是推開一個小縫,透過小縫三組 在喊說被告用菜刀把自己左手拇指剁下來,所以就趁機衝進 去,三組的人整個人都壓向被告,然後將被告壓制住,被告 當時有反抗,三組後來是5、6個人將被告抬下樓,再送救護 車。還未攻堅時乙○○打電話給我說被害人已經死了。」、 「(問:你進去被告房間看到被告的精神狀況如何?)我看 見被告坐在化妝台前眼睛睜很大,沒有打哈欠,也沒有坐的 歪歪斜斜,他是背靠在梳妝台,沒有鏡子的木板上,他看起 來凶凶的,他並沒有不能回答的情形,只是講話有破聲,感 覺不出來他有酒醉。」、「(問:被告當時的狀況與一般常 人有無不同?)除了很生氣很激動外並無不同。」等語。⑵、證人乙○○證稱「到現場時我看到被害人已經躺在被告家斜 對面的水溝蓋上面,人已經不會動了,我沒有去搖動她,我 和甲○○都有去看,後來我叫甲○○到現場附近查訪,我留 守在現場,當時雨下很大,我向當地鄰居借一把雨傘撐在被 害人頭部上方,現場的血跡被大雨沖刷了大部分,我們去現 場時,被害人脖子的血已經不會噴了,雨水碰到脖子的血流 下來的血水,血水是順著坡度由頭往腳流下來,被害人身體 兩側都是雨水和血水的混合,被害人頭上方有類似石頭的混 凝土塊,等到救護車來,把被害人送至醫院急救,甲○○後 來向我報告說兇嫌是住在何處,甲○○先一人上去三樓又下 來,後來里長也來了,我就和里長一起上三樓(這次甲○○ 沒有上去),看到被告的父親站在陽台上,被告右手持菜刀 站在客廳跟我說叫我開槍把他打死,我就安慰他向他說已經 幫他叫救護車,叫他把菜刀丟掉和我們去醫院,但是被告不 從一直拿著菜刀要抵抗,我叫他父親把他的菜刀拿下來,他 父親說不敢,後來被告要追出客廳我就和里長趕快跑出大門 外,把大門關上,他父親也和我們一起出來,後來三組和記 者都到場,我是從記者那邊得知被害人已經死了,後來三組 因為和被告對峙,三組要我回派出所拿2、3塊盾牌過來,我 就回派出所拿了2、3塊盾牌回到現場送到三樓,現場處理的 人是三組的人,我人是在被告三樓的家門外的樓梯口等,. ..,,攻堅是三組賴組長指揮的。攻堅之後被告是被4、5 個人抬出來的,抬下一樓送救護車。」、「(檢察官問:你 上述與里長共同前往三樓並在客廳內遇到被告時,當時被告 精神狀況如何?)被告當時是站著在客廳,我自己估計我不 是被告的對手,所以叫被告父親叫被告將菜刀放下,他當時 看起來不像喝醉酒的人,被告當時手持菜刀站的很穩,並沒
有歪歪斜斜的狀況,所以我才估計不是被告的對手,在被告 追過來的時候趕快逃出門外。」、「(審判長問:被告追你 的時候有無歪歪斜斜?)沒有。」、「(審判長問:你安慰 被告的過程大約多久?)大約有5、6分鐘以上,這個過程中 被告並沒有站不穩歪歪斜斜的狀況。」、「(審判長問:你 有無看到被告酒醉歪斜的狀況出來?)沒有。而且以我當時 看他,根本不知道他有喝酒。」、「(審判長問:你在安慰 被告時被告有無打哈欠?)那5、6分鐘期間都沒有。他也沒 有想睡覺的樣子。」、「(審判長問:被告與常人有無不同 ?)並無不同,而且雙方都保持警戒狀態。」等語。⑶、證人卯○○證稱「...我帶小隊長己○○、偵查員劉政繁 最後一批來,時間大概是凌晨二點多,詳細時間不知道。組 裡的同事小隊長丙○○向我回報好幾次,請示我要不要開槍 ,我叫他們冷靜,現場已經控制好了,只要用盾牌攻堅就可 以,最後又向我回報說被告已經將自己手指砍斷,而且在牆 壁上寫一個死字,還叫警察給他開槍,我說已經控制好就好 了,後來嫌犯燒碳自殺,我叫他們用盾牌與鎮暴防護裝攻堅 就好了,不准開槍,結果攻堅二次都沒有成功,而且被告還 持菜刀攻擊警察,又回報說現場記者太多,秩序很混亂,這 時我才帶著己○○、劉政繁到現場,之前都是現場組員用電 話和我聯絡,我到現場時打開被告房門看被告已經比較冷靜 ,我進去和他談判,勸他冷靜,但是他馬上拿菜刀砍殺我, 我馬上把房門反拉回去,我認定攻堅時機成熟,現場分配任 務就喊攻堅,就把房門踢倒,拿防護裝和盾牌的組員衝進去 將被告壓制,被告這時有反抗,...,被告在現場瘋狂的 叫囂,叫囂內容我記不清楚,我們把他菜刀奪起來,將他抬 下樓送醫。」、「整個房間都是煙,我沒有辦法判定他的精 神狀況,他還沒有講話就拿菜刀砍過來,而且在砍過來之前 ,被告用手的食指彎曲比一個死的手勢。」等語。⑷、證人戊○○證稱「...當時偵查員癸○○或是丁○○跟我 報告說有人倒在福民街那邊,所以我就帶癸○○、丁○○、 辛○○去現場,在半路的時候無線電喊是殺人,我們四人大 約快一點到達現場,就看到派出所巡佐乙○○說要回派出所 拿現場隔離帶,派出所另一個警員(按即甲○○)帶我們上 去三樓,當時現場有丙○○、壬○○已經先到達,丙○○說 被告躲在房裡面,現場是我和丙○○和被告對話大約5、6分 鐘,我們叫被告開門,被告不開門,就聞到煙味,我們就踹 門,被告是用床擋住門,所以踹不開,我們是從房門的縫有 看到被告坐在床上,腳在地上,我跟他說你女朋友受傷在醫 院,叫被告趕快去醫院看,被告向我以手食指彎曲比死的手
勢,過了沒多久,被告就起身右手拿菜刀將放在牆上的左手 大姆指剁掉,用左手大拇指受傷的地方在牆上用血寫『死』 字,我和丙○○又向被告說你女朋友在醫院還沒死,被告有 發出喉嚨的氣聲(破聲),當時很亂,房門外很吵雜,沒有 聽清楚被告講什麼,我們本來想要用水攻,因此不敢用水攻 ,害怕水碰到他脖子上的傷口,我問他要不要抽煙,被告點 頭,我就丟一根香煙進去給他,他搖頭好像表示沒有火,所 以我就點燃一根煙,遞給他,他才抽一口煙就丟掉,我想他 可能是因為喉嚨受傷不舒服的關係,我們就請消防隊先撤到 樓下,我有跟被告聊,叫他有事好好講,後來他爸爸也上來 ,我有請他爸爸和他說話,但是被告不搭腔,我是第二波過 來的,後來第三波是組長他們過來的,就換組長和被告溝通 ,過沒多久煙太大,我就和辛○○踹門攻堅,進去要壓制被 告時,我因為自己不小心衝向被告所持的菜刀,我自己把自 己的胸部碰傷,己○○受傷的部分我不知道,因為當時情況 很亂,然後就把被告拖出來送救護車。」、「他的情緒很高 亢,但是意識算清楚。」、「(問:被告的眼神有什麼不一 樣?)當時他的眼神像『凶狗目』(台語)是很兇的眼神, 他被我們抬下樓的時候,還一直說要找刑警隊綽號『石頭』 的石俊雄偵查員,當時我們要抬他下去,他還一手勾住樓梯 扶把說要找『石頭』,石頭就在附近,趕過來之後勸他他才 把手鬆掉,讓我們抬下去。」、「(問:如此從你跟被告之 間的對談,他的意識清楚嗎?)他的意識清楚。」、「(檢 察官問:被告是在何種情況下,才會比上述食指彎曲之『死 』之手勢?)是和被告對談時,他才會比手勢,他並不是無 端就會比手勢。」、「(檢察官問:請你確認,你到達現場 及被告被抬出來的時間點各為何時?)我到的時間是93年3 月6日凌晨一點左右,過了二個多鐘頭才把被告抬出來,詳 細時間不知道。」等語。
⑸、證人癸○○(即本案主辦偵查員)證稱「我有到場處理,大 約凌晨零時餘到場,當天我是擔任值日小隊的備勤勤務,接 獲分局勤務中心打電話說福民街61巷巷口有一名女子倒臥, 請刑事組派員過去處理,之後我就向戊○○報告情形,我和 戊○○就和丁○○、辛○○一同趕赴現場,途中接到組裡打 電話說那名女子傷勢很嚴重,好像疑似為殺人案,我們趕過 去時很匆忙所以沒有領配槍,就在途中的車上打電話給丙○ ○、壬○○請他們幫忙支援,到達現場後,派出所甲○○警 員在被告家樓下,跟我們說犯嫌在三樓,戊○○、辛○○有 在附近撿了二根棍子作為防身用,然後甲○○帶我們上三樓 ,上了三樓之後丙○○、壬○○已經在屋內了,在屋內與在
房間內之被告已經開始在對峙了,當時有丙○○、戊○○、 辛○○及我與被告輪流對談,因為我看到被告在房內有拿菜 刀,大家輪流對談的內容大部分都是請被告將刀放下,叫他 好好講,我們對談很久,有講到他女朋友現在在醫院就醫, 我們看見被告也有流血,又向被告說他是否想去醫院看他女 朋友,可以把菜刀放下,一起就醫,說到這段時,被告用食 指手勢比『死』的意思(意思是他女友已經死了),之後怕 被告受傷流血過多,為了搶救他,我們有踹門,之後被告有 說叫我們不要攻進去,我們踹門,門有破一半,被告拿菜刀 要砍我們,我們又後退,然後被告就拿床頂住房門,但是已 經被踹破的房門有一個小縫可以看進去,我們還是勸說被告 ,戊○○問被告要不要抽菸,點了一根煙要請被告抽,但是 被告拿菜刀,所以就將煙丟進去,被告說戊○○沒有誠意, 因為煙是用丟的給他...,之後戊○○又點了一根煙,點 煙及如何拿給被告的過程我沒有看到,但是我有看到被告有 吸一口煙,然後被告就咳了一下,可能是被告氣管有傷的原 因,所以被告馬上就將煙丟掉,後來的對談也都是請被告將 菜刀放下,叫他出來,後來我們還有從門縫繼續看被告的狀 況,後來對峙很久有同事把門再推開來一點,被告叫持槍的 丙○○、壬○○打他的心臟及頭部,被告是說『開槍』,然 後用手比心臟及頭部,他在房內也有用紙筆寫『開槍』二字 丟出來給我們看(就是第二分局刑案現場勘驗相片編號11、 12 的照片所示廣告刊物),對峙拖很久,後來聞到燒碳的 味道而且愈來愈濃(一開始去的時候也有聞到一點味道,只 是愈後面味道愈來愈濃),濃到後來整個客廳都煙霧瀰漫, 只要靠近被告的房門就會受不了,後來我到陽台那邊聯絡事 情,不知道同仁在說什麼,就聽到房內有菜刀剁到牆上的聲 音,我又再次走近房門那邊,同仁說被告拿菜刀剁自己的手 指,當時大部分都是戊○○在房門監看被告在房內的情形, 燒碳的煙霧愈來愈濃,同仁又有說被告又自己被剁掉的手指 在牆上寫字,我事後進房間看是寫『死』字,之後同仁聯繫 組長,組長何時到達我不確定,組長又率二位同事過來,組 長也有靠近房門向他勸說,那時我在陽台隔離媒體記者,組 長不知道和被告說什麼話之後,就決定破門攻堅,然後就把 被告菜刀奪下來,本來在陽台把被告上手銬,被告有反抗, 尚未攻堅時丙○○有問被告有認識什麼人,被告說他認識刑 警隊的石頭,所以丙○○就聯絡石頭趕過來,上完手銬之後 ,要將被告帶下樓,我們還在等救護車,救護車來了,這時 石頭也到了,我們要將被告帶下樓時,被告有掙扎而且他體 型很魁武,加上被告左手剁掉流很多血,他有喊手很痛,石
頭上樓後有與被告對談,就跟被告說『阿偉,我是石頭』, 被告好像認得他,石頭說上手銬不好帶下樓(我們當時將被 告反銬),他叫我們把被告鬆開手銬,我們就鬆開來,後來 是同仁一起將被告攙扶下樓,救護車這時也到了,就送他至 基隆醫院就醫。」、「(問:被告說話有無與常人不一樣? 意識是否清楚?)我和其他同仁與被告對話時,被告有咆哮 的口氣,被告並沒有要睡著,他的意識清楚,與常人並無不 一樣。」等語。
⑹、證人辛○○證稱「我有到場處理,有與被告對話。我和被告 對話的內容是我要請被告把綁在手上的菜刀取下來,被告用 說的方式叫我們對他開槍,他手勢是比自己胸部,因為還有 其他同仁和被告對話,我和被告對話的部分只有這樣。」、 「(問:被告與你對話時與常人有無不同?意識是否清楚? )被告情緒很激動,意識看似清醒,但是我沒有辦法鑑定。 」等語。
⑺、證人丙○○證稱「我有到現場處理,有對話,我勸被告將刀 放下,被告用嘴巴說叫我們出去離開,他又說只要我們在靠 近一步,他就切脖子自殺,他說這句話的時候,脖子就有一 個洞,他說話的時候用手指塞住那個洞,並且說『你們不要 靠近,再靠近我就要自殺』,另外的對話我打電話給組長之 後,說被告持刀拒捕,我是否可以使用警械,組長交代我婉 言相勸,我又再進去與被告對話,我向被告說你女朋友沒死 ,你不要這樣,被告沒有回答我,但是以左手食指比死的手 勢,講完之後我要靠過去,因為我手上有持槍,被告看到我 手上拿槍就向我說『不然你給我打打死我好了』...,後 來被告用嘴巴說他要找他認識的石頭,我不知道石頭是誰, 我又問他石頭是誰,他說石頭是刑警隊的石頭,因為石俊雄 待過我的小隊,所以我知道是他,所以我就用手機打電話給 刑警隊叫他們告訴我石頭的手機,我再打給石頭,叫他過來 。」、「(問:被告與你對話時與常人有無不一樣?意識是 否清楚?)我問他的話,他都能回答我,並沒有邏輯錯亂答 非所問的事;他並沒有睡著或其他意識不清楚的狀況。」等 語。
(三)由至現場處理之警方人員前開證詞可知,派出所警員甲○ ○、巡佐乙○○先後進入被告住處,被告均叫該二人對其 開槍,並以菜刀揮砍抵抗,甚至持菜刀追趕乙○○及共同 入內查看之里長;至刑事組人員到達,被告已躲入房內與 警方對峙,除拒絕放下菜刀走出房外,又在警方人員勸慰 其女友辜雅琳未死,請其出來共赴醫院就醫並探視其之女 友時,以食指彎曲之手勢比「死」,可見其心知辜雅琳已
遭其殺害,警方第一次踹門後,被告以菜要追砍警方並搬 床頂住房門,被告並在對峙過程中一再要求警方對準其之 要害開槍,且以紙寫下「開槍」二字,嗣又以菜刀剁掉己 之左拇指,以殘肢之血液在牆上書寫「死」字,後警方攻 堅入被告房間內時,被告亦有負嵎反抗,總計被告與警對 峙接近二小時左右。可見被告於案發後,在自宅房內、客 廳與派出所警務人員、在房內與刑事組警務人員對峙之過 程中,並無任何意識不清之狀況,甚至其除有自殘之況狀 外,其之體力、精神並足以支撐與警對峙長達二小時(其 為警送至署立基院醫院之時間為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凌晨二 時四十一分許,此有該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九三基醫 病字第0930005234號函一紙在卷可稽,由是,被告與警對 峙時間之久可見一般),對峙期間,警方不斷與其溝通並 安慰其之情緒,然其仍情緒激動,除表示知道辜雅琳已死 外,並數度積極要求警方將其開槍射死,又在房內燒炭, 導致整室煙霧瀰漫,致警方最後不得不強力攻堅以挽救被 告性命,此在在可見被告於案發後之精神狀態與常人無異 ,焉有任何酒後、服用藥物、施打毒品後之意識瑕疵可言 ?又若被害人辜雅琳非其所殺害,則其何以知辜雅琳已死 ,而拒絕警方將其送至醫院探視辜雅琳,並一心堅絕求死 ?本案若非被告所為,以被告自陳及辯護人所稱被告與辜 雅琳之深切愛意而言,被告應欲飛奔至醫院探視辜雅琳並 將其於案發時追辜雅琳下樓所見所聞提供線索予警方、以 期早日追得真兇尚且不及,焉有反而自殘若此且數度以菜 刀追砍警方之理(被告先後連續以菜刀追砍警方,此已涉 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強暴妨害公務罪,應由檢 察官另行偵辦,用維警務人員生命、身體之安全)!(四)自卷附勘(相)驗筆錄可知,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三月六日 上午十一時五分許至署立基隆醫院相驗時,曾諭癸○○偵 查員採集被告血液送驗是否有酒精成份,證人癸○○證稱 「當時有向基隆醫院的檢驗室的組長說要做酒精成份的檢 驗,但是我不知道結果他們沒有作酒精成份的檢驗,只做 了血液常規檢驗就將血液銷燬了,我為了這件事還跑去跟 他們組長吵,他們組長跟我說是因為被告送去醫院急救院 方幫被告注射一些藥物,所以說即使鑑驗血液酒精成份也 不準,他們醫院也不願出具這種鑑驗報告,所以我和他吵 起來,我就和他去找他們院長,結果是院長室的秘書出面 調解,該秘書叫前開組長一定要作血液酒精成份的鑑驗, 後來才知道血液根本就銷燬了。」等語;本院函詢署立基 隆醫院請其查明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凌晨送至該院急
診,該院是否有採集被告血液加以檢驗、是否有檢驗血液 中酒精或安眠藥之反應、該血液現是否仍保存?該院九十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九三基醫病字第0930005234號函表示, 該院診斷被告為氣管及深部頸部撕裂傷與左手大姆指截肢 ,因為呼氣道受損所以立刻作緊急處理,沒有作酒精與藥 物試驗,所採集血液依照醫院作業程序,僅保存七日即銷 毀等語,該函並附該院所作血液常規、生化檢驗報告八紙 供本院參酌。本院再詢該院,被告急救採血前有無先行注 射何等麻醉藥劑?該院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九三基醫病字第 0930005887號函表示,被告因躁動無法施行急救,故施以 鎮靜藥物,採血前曾肌內注射HALDOL 5MG、DORMICUM 10MG,此外之藥物含抗生素均為採血後注射,此有該函及 急診病歷五張附卷可稽。本院將前開血液常規、生化檢驗 報告八紙送請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 院(下稱台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科,並說明被 告於本案之犯情及署立基隆醫院對被告採血前所注射之前 開二種鎮定藥物,請該院鑑定可否由前開血液常規、生化 報告確認被告所辯案發前二、三小時內服用過酒精、安眠 藥、海洛因為真?該院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北總內字第 0930011197號函送之臺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科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