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89號
CYDM,94,訴,89,2005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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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3604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如附表所示簽帳單內「甲○○」署名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偽造如附表所示簽帳單內「甲○○」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與甲○○之子林璟民係同居之男女朋友,共同居住於 嘉義縣水上鄉中庄村13鄰367號甲○○之住處,乙○○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2年12月底某日,竊取甲○○ 之金手鍊、項鍊、戒子、鑽石墜子、金條等金飾,得手後分 次前往嘉義市亞歷山大銀樓、金萬寶銀樓變賣花用,賣得新 台幣(以下同)8萬餘元及36萬餘元。復另基於偽造文書及 詐欺之概括犯意,在未經取得甲○○之授權下,擅自拿取甲 ○○保管中、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連續前往如附表消費地 點欄所示之商店內購物,向各該商店之店員訛稱欲使用信用 卡購物,並提示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並於簽帳單內偽造甲 ○○之署名,用以表示甲○○對於簽帳單上有關之物品感到 滿意,即交付予店員,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店員誤信乙○ ○確為如附表所示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交付賈琬如所欲 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物品,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店 、甲○○、聯邦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乙○○於使 用信用卡後均將信用卡放回原處,嗣因甲○○清點物品及收 到銀行寄發之帳單,查知上情,並提出告訴。
二、案經甲○○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情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頁),核 與告訴人甲○○於警詢時先後指述稱:「失竊金飾... 我發 覺乙○○有可疑... 於4月9日晚22時乙○○到我家向我下跪 說他有拿我金子賣37萬多,叫我原諒她,並說她拿那筆錢還 債,地下錢莊及信用卡約34萬元,並購買1部RV-3765號自小 客車5萬元... 」、「我並沒有借給他人使用... 信用卡現 在在我皮包裡,被盜刷聯邦銀行信用卡約17萬、中國商銀約 15萬,信用卡被盜刷後均又放回我皮包... 」相符(見嘉義 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三字第0930083044號卷第1、2頁、



嘉水警三字第0930083043號卷第1頁背面),且證人即甲○ ○之弟柯國棟於警詢時證稱:「我有目擊乙○○從嘉義市○ ○路與民生北路口金萬寶銀樓走出來... 我於93年1月份目 擊... 我不知道乙○○進銀樓作何事。直到我姊姊甲○○失 竊金子我才驚覺到」相符,(嘉水警三字第0930083044號卷 第22頁);又證人即金萬寶銀樓之老闆娘鄭陳彩蓮於警詢時 亦證稱:「(問:該乙○○拿何金飾賣你,共多少金飾?) 金手鍊、項鍊戒子、鑽石墜子、金條共23兩36萬8仟元... 」,此外並有金萬寶銀樓93年1月份之金飾買入登記簿1份附 於嘉水警三字第0930083044號卷第27至29頁可稽,而關於盜 刷信用卡部分,有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心93年12月31日(93) 聯信卡字第0465號函及其所附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1份及簽 帳單影本6紙、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4年1月6日(94 )聯卡會計字008號函及其所附之簽帳資料3份及簽帳單4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元月13日(94)中卡字第0041號函及 其所附之消費明細1份、簽帳單15紙附於偵查93年偵字第3614 號卷第8至61頁可資為憑,足佐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被告竊取甲○○之金飾,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於簽帳單內偽造甲○○之署名用以表示甲○○對於簽帳 單之物品感到滿意,而後交付予店員,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為為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使店員誤信 自己為合法之持卡人而使用信用卡付款,而交付被告所購買 之物品,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時間緊接、所為均係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 法第56條,以1罪論,分別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 欺取財罪論處,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連續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與連續詐欺得利罪2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應從1重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被告所犯竊盜與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爰審酌被告之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品行素行堪稱良好、 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告訴人乃被告男友之母親,犯罪所得 非低、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如附表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名,並無任何證據證明業 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



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鈴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 存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 翔 元
附表:
┌──┬───┬────┬───┬───┬───┬───────┐
│編號│被害人│發卡銀行│卡號 │消費日│消費 │消費地點 │
│ │ │ │身份 │ │金額 │ │
│ │ │ │號 │ │(元)│ │
├──┼───┼────┼───┼───┼───┼───────┤
│一 │甲○○│聯邦商業│457952│920825│10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銀行 │000608│ │ │公司 │
│ │ │ │0709 ├───┼───┼───────┤
│ │ │ │ │920825│20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20828│30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20829│30000 │榮祥銀樓
│ │ │ │ ├───┼───┼───────┤
│ │ │ │ │920905│8900 │亞太通訊行
│ │ │ │ ├───┼───┼───────┤
│ │ │ │ │920904│20000 │榮祥銀樓
│ │ │ │ ├───┼───┼───────┤
│ │ │ │ │920904│10000 │金美山銀樓
│ │ │ │ ├───┼───┼───────┤
│ │ │ │ │921002│5900 │金和興銀樓
│ │ │ │ ├───┼───┼───────┤
│ │ │ │ │921016│30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21028│2160 │昇傑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921116│300 │久源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921119│10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31208│12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二 │甲○○│中國國際│546858│920909│6600 │金和興銀樓
│ │ │商業銀行│000288├───┼───┼───────┤
│ │ │ │1212 │921026│10000 │榮祥銀樓
│ │ │ │ ├───┼───┼───────┤
│ │ │ │ │921104│957 │旭豐弘安藥局
│ │ │ │ ├───┼───┼───────┤
│ │ │ │ │921105│30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21106│1850 │易昇百貨 │
│ │ │ │ ├───┼───┼───────┤
│ │ │ │ │921110│30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21113│12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21113│900 │加賣皮鞋店
│ │ │ │ ├───┼───┼───────┤
│ │ │ │ │921113│390 │加比皮鞋店 │
│ │ │ │ ├───┼───┼───────┤
│ │ │ │ │921114│171 │全買公司 │
│ │ │ │ ├───┼───┼───────┤
│ │ │ │ │921114│870 │衣林企業社
│ │ │ │ ├───┼───┼───────┤
│ │ │ │ │921114│1100 │中庄加油站 │
│ │ │ │ ├───┼───┼───────┤
│ │ │ │ │921115│878 │一安藥局 │
│ │ │ │ ├───┼───┼───────┤
│ │ │ │ │921212│1108 │弘安藥生活館 │
│ │ │ │ ├───┼───┼───────┤




│ │ │ │ │921219│5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20301│40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30311│20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30330│1312 │大地之音嘉義門│
│ │ │ │ │ │ │市 │
│ │ │ │ ├───┼───┼───────┤
│ │ │ │ │930330│1652 │全買公司 │
│ │ │ │ ├───┼───┼───────┤
│ │ │ │ │930330│1350 │捷比童裝
│ │ │ │ ├───┼───┼───────┤
│ │ │ │ │930331│3800 │上光眼鏡 │
│ │ │ │ ├───┼───┼───────┤
│ │ │ │ │930407│12000 │良泰旅行社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930426│610 │湖子內路加油站│
└──┴───┴────┴───┴───┴───┴───────┤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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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