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4年度,2號
CYDM,94,交簡附民,2,200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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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孫則芳律師
被   告 甲○○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裕仁
上列被告因93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94年4月15日 以93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 ,亦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蘇姵文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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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