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4年度,46號
TNEV,94,南簡補,46,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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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經城
           送達代
右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
善基金會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35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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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