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32號
ULDV,106,司促,3732,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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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債 權 人 聖安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男
債 務 人 紀孋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65,000 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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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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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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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1月25日     │20,000元       │FA2033582  │105年11月25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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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2月25日     │300,000元       │FA2033583  │105年12月26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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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2月25日     │400,000元       │FA2033584  │105年12月26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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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6年1月25日     │65,000元       │FA2033586  │106年1月25日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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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6年1月25日     │680,000元       │FA2033585  │106年1月25日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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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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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