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268號
TNEV,94,南小,268,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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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268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趙作維
被   告 甲○○
            44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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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