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7號
ULDV,105,建,17,2017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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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蔡豐名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黃亮錕
      黃州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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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