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蔡豐名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 代理人 江冠瑩被 告 黃亮錕 黃州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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