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晉億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晉億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台灣晉億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4月17日以「幼兒浴缸之排 水口塞蓋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69579號專利 證書。嗣原告提出舉發,經被告以92年9月8日(92)智專三 (一)02017字第09220908120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 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 30621345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 ,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參加人台灣晉億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 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台灣晉億有限 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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