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陳梅英被 告 蔡佳宏兼法定代理人 蔡阿財被 告 陳○穎 (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 人 林○甄 (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鄭○緯 (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 人 鄭○成 (姓名年籍均詳卷)被 告 陳○浩 (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陳○彬 (姓名年籍均詳卷) 陳○○景(姓名年籍均詳卷)被 告 潘孟弦兼法定代理人 潘世尊 王雅芬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76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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