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8號
ULDM,106,附民,18,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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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梅英
被   告 蔡佳宏

法定代理人 蔡阿財
被   告 陳○穎 (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甄 (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鄭○緯 (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成 (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陳○浩 (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彬 (姓名年籍均詳卷)
      陳○○景(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潘孟弦

法定代理人 潘世尊
      王雅芬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765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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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