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3年度,931號
TPBA,93,簡,931,2005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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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09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輔助參加人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代 表 人 楊國本(分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3月15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定94年5月24日下午2時25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第 五 庭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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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