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素琴
賴勇達
賴雅玲
賴雅珍
賴文通
被 告 沈清溪
王崑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631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