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4號
ULDM,106,重附民,4,2017081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素琴
      賴勇達
      賴雅玲
      賴雅珍
      賴文通
被  告  沈清溪
      王崑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631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