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1057號原 告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曾能煜 律師 范瑞華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陳永仁(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鳳 律師 簡汶蕙 律師參 加 人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複 代理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4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4月27日下午4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第五庭 法 官 帥嘉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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