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3年度,1057號
TPBA,93,簡,1057,200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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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1057號
原   告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曾能煜 律師
      范瑞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永仁(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鳳 律師
      簡汶蕙 律師
參 加 人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複 代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4月13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94年4月27日下午4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第五庭  法 官 帥嘉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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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