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74號
ULDM,106,訴,374,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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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崧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2169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358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崧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廖崧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 行為。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項之立 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 對詰問權,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 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 法院106 年度臺上字第5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判決所 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廖崧宇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 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81頁、第101 頁),本院審 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 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二、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他卷第70頁至第74頁、第88 頁至第92頁,聲羈卷第21頁至第24頁,偵卷第11頁至第16頁 、第22頁,本院卷第27頁至第31頁),核與證人陳泓杉(他 卷第9 頁至第13頁、第62頁至第65頁)證述內容相符,並有 臉書訊息暨語音通話紀錄翻拍畫面(他卷第15頁至第43頁、 第81頁至第82頁)、現場照片(他卷第44頁至第47頁、第76 頁至第80頁、第83頁至第84頁、偵卷第17頁至第19頁)、現



場指認地圖(他卷第52頁)及附表二所示臉書對話紀錄可憑 。又證人陳泓杉於105 年11月23日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勘察採證同意書( 他卷第48頁至第49頁、第75頁)、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毒品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他卷第50頁)及臺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12月7 日、報告編號 :KH/2016/B0000000號)(他卷第51頁)可佐,是證人陳泓 杉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習慣而有施用需求無誤,足認被 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
三、我國查緝販賣毒品,一向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者尤科以 重度刑責,又販賣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 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 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 來源是否充裕、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 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販賣之利得,除 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 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 同一。兼以毒品通常量微價高,販賣者確有暴利可圖,茍非 意圖販賣營利,一般人焉有可能甘冒重度刑責而販賣毒品。 又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 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407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 證人陳泓杉為甲基安非他命交易時,收有現金作為代價,而 甲基安非他命之取得並非容易,價格亦非低廉,則以被告與 證人並無親屬關係亦無何特殊交情,倘非有利可圖,被告殊 無甘冒遭查獲之極大風險,平白無故義務性、服務性平價轉 讓甲基安非他命之動機,是依證人陳泓杉證述及被告供述, 兼衡客觀社會環境等一切因素,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意圖無訛。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出於販賣目的而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二、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本件並無因被告之供述而 查獲毒品來源「李○憲」、「廖○和」及「正哥」,有彰化 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06 年6 月2 日田警分偵字第1060011246 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第57頁至第65頁)、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6 年6 月12日雲檢銘仁106 偵2169字第17 179 號函(本院卷第69頁)及雲林縣警察局106 年6 月13日雲警 刑偵二字第1060022124號函(本院卷第71頁)可參,是被告 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 定,一併敘明。
三、辯護人雖聲請予以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本院卷第110 頁),惟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施用,殘害國民身 心健康至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惡性難謂輕微,而以販賣 第二級毒品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觀之,相較於販賣 第一級毒品已大幅減低,被告於犯罪當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且就其所犯部分因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法定刑度已經大幅降低,被告漠視法紀、 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重大,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 減其刑之餘地,辯護人此部分請求礙難准許。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對身 體健康之毒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為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 治安,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提高社會負面成本,影響社會層面 至深且鉅,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 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受羈押前擔任搬運工,每日收入約 新臺幣(下同)1200元,未婚、無子女,父母已離異,家中 尚有祖父母,被告自陳祖父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壓,祖母因白 內障開刀,雙眼幾近失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編號 1至6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之宣告:
㈠被告就附表一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收有報酬,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之,因未扣案,併依同 條第3 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具,供被告用於聯絡販賣甲基安 非他命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因未扣案,應 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及宣告刑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1 │廖崧宇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廖崧宇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營利之犯意,於105 年10月18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與陳泓杉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間傳送臉書訊息後,隨即在雲林│幣壹仟伍佰元及三星廠牌│
│ │縣西螺果菜市場附近統一超商見│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
│ │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販賣1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與陳泓杉而完成交易。 │其價額。 │
├──┼──────────────┼───────────┤
│ 2 │廖崧宇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廖崧宇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營利之犯意,於105 年10月26日│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與陳泓杉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時│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間傳送臉書訊息後,隨即在西螺│仟伍佰元及三星廠牌行動│
│ │果菜市場附近統一超商見面,以│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25│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陳泓│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
│ │杉而完成交易。 │額。 │
├──┼──────────────┼───────────┤
│ 3 │廖崧宇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廖崧宇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營利之犯意,於105 年10月31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與陳泓杉於附表二編號3 所示時│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間傳送臉書訊息後隨即在西螺果│臺幣壹仟元及三星廠牌行│
│ │菜市場附近統一超商見面,以一│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
│ │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1000│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陳泓杉│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而完成交易。 │價額。 │
├──┼──────────────┼───────────┤
│ 4 │廖崧宇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廖崧宇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營利之犯意,於105 年11月4 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與陳泓杉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間傳送臉書訊息後隨即在虎尾鎮│幣壹仟伍佰元及三星廠牌│
│ │惠來派出所旁統一超商見面,以│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1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陳泓│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杉而完成交易。 │其價額。 │
├──┼──────────────┼───────────┤
│ 5 │廖崧宇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廖崧宇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營利之犯意,於105 年11月5 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與陳泓杉於附表二編號5 所示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間傳送臉書訊息後,隨即在莿桐│幣伍佰元及三星廠牌行動│
│ │鄉大美國小旁統一超商見面,以│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5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陳泓│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
│ │杉而完成交易。 │額。 │
├──┼──────────────┼───────────┤
│ 6 │廖崧宇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廖崧宇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營利之犯意,於105 年11月14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與陳泓杉於附表二編號6 所示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間傳送訊息後,隨即在廖崧宇位│幣壹仟伍佰元及三星廠牌│
│ │於斗南鎮斗南豹檳榔攤旁之租屋│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
│ │處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式,販賣1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1 包與陳泓杉而完成交易。 │其價額。 │
└──┴──────────────┴───────────┘
附表二:臉書訊息對話一覽表
┌──┬──────┬──────────────┬──────────┐
│編號│時間 │臉書訊息對話內容 │ 備註 │
│ │ │廖崧宇臉書帳號:廖崧宇(下稱│ │
│ │ │ 廖) │ │
│ │ │陳泓杉臉書帳號:陳泓杉(下稱│ │
│ │ │ 陳) │ │




├──┼──────┼──────────────┼──────────┤
│ 1 │105 年10月18│陳:一千五外送嗎? │臉書訊息對話內容出處│
│ │日12時38分許│廖:送 │:他卷第18頁至第20頁│
│ │ │陳:來吧 │。 │
│ │ │廖:哪 │ │
│ │ │陳:弟弟全部都給你了。西螺 │ │
│ │ │廖:好謝謝 │ │
│ │ │陳:愛心(符號) │ │
│ │ │陳:謝謝你(符號) │ │
│ │ │廖:西螺哪。我現在在斗六 │ │
│ │ │廖:10分鐘後去西螺 │ │
│ │ │廖:你有趕嗎 │ │
│ │ │陳:沒關係 │ │
│ │ │陳:你到了在跟我說 │ │
│ │ │陳:我在市場 │ │
│ │ │廖:好 │ │
│ ├──────┼──────────────┤ │
│ │105 年10月18│廖:我從斗六出發了 │ │
│ │日13時16分許│陳:到了跟我說 │ │
│ │ │廖:OK(符號) │ │
│ │ │廖:到西螺了 │ │
│ │ │陳:讚(符號) │ │
│ │ │陳:等我一下 │ │
│ │ │陳:711 │ │
│ │ │廖:好 │ │
│ │ │廖:到了 │ │
│ │ │陳:等一下嘿 │ │
│ │ │陳:馬上過去 │ │
│ │ │廖:讚(符號) │ │
├──┼──────┼──────────────┼──────────┤
│ 2 │105 年10月26│陳:讚(符號) │臉書訊息對話內容出處│
│ │日9 時17分許│廖:讚(符號) │:他卷第21頁至第24頁│
│ │ │陳:讚(符號) │。 │
│ │ │陳:半多少? │ │
│ │ │廖:25 │ │
│ │ │廖:下次要調整了 │ │
│ │ │陳:等等來 │ │
│ │ │廖:讚(符號) │ │
│ ├──────┼──────────────┤ │
│ │105 年10月26│廖:等你齁我 │ │




│ │日9 時39分許│ │ │
│ ├──────┼──────────────┤ │
│ │105 年10月26│陳:讚(符號) │ │
│ │日11時4 分許│陳:來吧! │ │
│ │ │陳:市場 │ │
│ │ │廖:好 │ │
│ │ │廖:我出門打給你 │ │
│ │ │廖:我現在在在虎尾朋友這 │ │
│ │ │廖:你有很急嗎 │ │
│ │ │陳:多久到 │ │
│ │ │陳:有 │ │
│ │ │廖:那我趕一下 │ │
│ │ │廖:我跟我朋友說一下 │ │
│ │ │廖:他叫我載他去買胃藥 │ │
│ │ │廖:我先去找你好了 │ │
│ │ │廖:我在路上了 │ │
│ │ │廖:711見 │ │
│ │ │陳:到了嗎? │ │
│ │ │廖:在吳厝了 │ │
│ │ │陳:好等你 │ │
│ │ │廖:10分鐘我就會到 │ │
│ │ │陳:到了密我 │ │
│ │ │陳:馬上過去 │ │
│ │ │廖:讚(符號) │ │
│ │ │廖:到了 │ │
│ │ │陳:我拿錢一下 │ │
│ │ │陳:等我 │ │
│ │ │陳:等一下老闆跑去買便當 │ │
│ │ │陳:要回來了 │ │
│ │ │廖:哭臉(符號) │ │
│ │ │陳:我在快了 │ │
│ │ │陳:哇啊災他忽然跑出去了 │ │
│ │ │廖:OK(符號) │ │
│ │ │陳:拍謝拍謝 │ │
│ │ │廖:哼 │ │
│ │ │陳:幹老人怎麼這麼慢 │ │
│ │ │陳:NONO(符號) │ │
│ │ │廖:沒關係… │ │
│ │ │廖:真的有點久 │ │
├──┼──────┼──────────────┼──────────┤




│ 3 │105 年10月31│廖:讚(符號) │臉書訊息對話內容出處│
│ │日12時33分許│陳:怎麼了 │:他卷第25頁至第27頁│
│ │ │廖:我等等會去西螺 │。 │
│ │ │陳:恩恩 │ │
│ │ │陳:怎麼了 │ │
│ │ │廖:看你要不要順便 │ │
│ │ │陳:我想看看 │ │
│ │ │廖:月底大家都難過決定多送 │ │
│ │ │陳:說好一點跟妳說 │ │
│ ├──────┼──────────────┤ │
│ │105 年10月31│廖:讚(符號) │ │
│ │日13時30分許│ │ │
│ ├──────┼──────────────┤ │
│ │105 年10月31│陳:呃一千塊好了 │ │
│ │日14時3 分許│陳:打火機 │ │
│ │ │廖:痾 │ │
│ │ │廖:OK │ │
│ ├──────┼──────────────┤ │
│ │105 年10月31│廖:讚(符號) │ │
│ │日14時44分許│廖:讚(符號) │ │
│ │ │陳:打火機 │ │
│ │ │陳:撞頭(符號) │ │
│ │ │廖:忘記了 │ │
│ │ │陳:好吧 │ │
│ │ │陳:掰 │ │
├──┼──────┼──────────────┼──────────┤
│ 4 │105 年11月4 │陳:讚(符號) │臉書訊息對話內容出處│
│ │日9 時49分許│廖:讚(符號) │:他卷第28頁至第32頁│
│ │ │陳:哥外送嗎? │。 │
│ │ │廖:有 │ │
│ │ │陳:哦賀 │ │
│ │ │廖:多少 │ │
│ │ │陳:讚(符號) │ │
│ │ │陳:一千塊吧! │ │
│ │ │陳:我先去觀察 │ │
│ │ │陳:工作 │ │
│ │ │陳:我來報到 │ │
│ │ │陳:我看老闆能不能拿錢給我 │ │
│ │ │廖:所以一千是有還沒有? │ │
│ │ │陳:有 │ │




│ │ │廖:我出發在跟你說 │ │
│ │ │陳:好 │ │
│ │ │陳:大概什麼時候 │ │
│ ├──────┼──────────────┤ │
│ │105 年11月4 │廖:等等打給你 │ │
│ │日10時42分許│ │ │
│ │ │ │ │
│ ├──────┼──────────────┤ │
│ │105 年11月4 │廖:讚(符號) │ │
│ │日11時17分許│陳:讚(符號) │ │
│ │ │廖:1300左右 │ │
│ │ │陳:好的 │ │
│ │ │陳:沒關係 │ │
│ ├──────┼──────────────┤ │
│ │105 年11月4 │廖:15OK? │ │
│ │日11時52分許│ │ │
│ │ │ │ │
│ ├──────┼──────────────┤ │
│ │105 年11月4 │陳:可是… │ │
│ │日12時10分許│廖:我好了在跟你說 │ │
│ │ │廖:看還需不需要 │ │
│ │ │陳:太久了 │ │
│ │ │廖:摁 │ │
│ │ │陳:不能趕一下嗎? │ │
│ │ │廖:我在趕了 │ │
│ │ │廖:讚(符號) │ │
│ │ │陳:快快哦 │ │
│ │ │廖:我正要出門 │ │
│ │ │陳:好 │ │
│ ├──────┼──────────────┤ │
│ │105 年11月4 │廖:15? │ │
│ │日12時51分許│ │ │
│ │ │ │ │
│ ├──────┼──────────────┤ │
│ │105 年11月4 │陳:嗯 │ │
│ │日13時15分許│ │ │
│ ├──────┼──────────────┤ │
│ │105 年11月4 │廖:你先找別人吧我這個要很久│ │
│ │日13時39分許│ │ │
│ ├──────┼──────────────┤ │




│ │105 年11月4 │廖:讚(符號) │ │
│ │日14時7 分許│廖:讚(符號) │ │
│ │ │廖:不能進一點? │ │
│ │ │陳:我在工作呀 │ │
│ │ │廖:711?? │ │
│ │ │陳:哪裡711? │ │
│ │ │廖:吳厝不行嗎? │ │
│ │ │廖:讚(符號) │ │
│ │ │陳:沒關係 │ │
│ │ │陳:不能就算了 │ │
│ │ │廖:可以是可以 │ │
│ │ │廖:但不能趕 │ │
│ │ │廖:我已經跟別人拿了 │ │
│ │ │陳:多久呢? │ │
│ │ │廖:半小時 │ │
│ ├──────┼──────────────┤ │
│ │105 年11月4 │廖:埒內了 │ │
│ │日14時44分許│廖:好 │ │
│ │ │廖:到了 │ │
│ │ │廖:讚(符號) │ │
├──┼──────┼──────────────┼──────────┤
│ 5 │105 年11月5 │陳:而且現在沒有什麼用我要來│臉書訊息對話內容出處│
│ │日9 時5 分許│ 休息了等下價的時候在密我│:他卷第33頁至第41頁│
│ │ │ 吧! │。 │
│ ├──────┼──────────────┤ │
│ │105 年11月5 │廖:好 │ │
│ │日11時9 分許│陳:掰 │ │
│ │ │陳:玩不到一天就沒了 │ │
│ │ │陳:貴的太扯 │ │
│ │ │廖:你來一張我給你 │ │
│ │ │陳:什麼 │ │
│ │ │廖:我直接給你.7 │ │
│ │ │陳:.7? │ │
│ │ │陳:我不懂意思 │ │
│ │ │廖:就是要多給我跑這趟彰化就│ │
│ │ │ 是要多給 │ │
│ │ │陳:那不用了 │ │
│ │ │陳:沒關係 │ │
│ │ │陳:我休息 │ │
│ │ │廖:嗯恩 │ │




│ │ │陳:找找別人了 │ │
│ │ │廖:沒關係 │ │
│ │ │陳:昨天人家都說會不會太扯了│ │
│ │ │ 我自己也才發覺 │ │
│ │ │陳:真的太扯了 │ │
│ │ │陳:比上次來西螺的更少 │ │
│ │ │廖:其實昨天那是我掉別人的相│ │
│ │ │ 對不一樣 │ │
│ │ │陳:掉別人也算我太貴了吧! │ │
│ │ │陳:還是我過去找你們的 │ │
│ │ │廖:不然你一張半張給我都好我│ │
│ │ │ 補你 │ │
│ │ │陳:不了 │ │
│ │ │陳:反正我就比較好騙 │ │
│ │ │陳:比較好給你們拐 │ │
│ │ │陳:算我笨不會選 │ │
│ │ │廖:總不能你這趟過來我賠全部│ │
│ │ │廖:一人賠一半 │ │
│ │ │陳:我在補一張這樣就到半的價│ │
│ │ │ 錢了欸 │ │
│ │ │陳:我現在會先想 │ │
│ │ │廖:可是兩趟兩趟風險 │ │
│ │ │陳:那就是要我去找你嗎? │ │
│ │ │廖:嗯恩, │ │
│ │ │陳:那麼沒關係不用了 │ │
│ │ │廖:嗯嗯好 │ │
│ │ │陳:就當我傻就好了 │ │
│ │ │廖:我再看外面哪個會送到西螺│ │
│ │ │ 等你的 │ │
│ │ │陳:沒關係不用冒風險了 │ │
│ │ │廖:嗯摁 │ │
│ │ │陳:去到斗南路真的太遠了 │ │
│ │ │陳:昨天也是說要來也是我騎過│ │
│ │ │ 去的上次也白白跑一趟吳厝│ │
│ ├──────┼──────────────┤ │
│ │105 年11月5 │廖:那你等我有出門 │ │
│ │日12時10分許│ │ │
│ ├──────┼──────────────┤ │
│ │105 年11月5 │陳:不知道要多久才有出門呢!│ │
│ │日13時20分許│ │ │




│ ├──────┼──────────────┤ │
│ │105 年11月5 │廖:你有要嗎 │ │
│ │日14時14分許│陳:很想 │ │
│ │ │廖:你想約那裡 │ │
│ │ │陳:看妳吧! │ │
│ │ │陳:還需要錢對吧? │ │
│ │ │廖:沒差你那張 │ │
│ │ │陳:所以需要嗎? │ │
│ │ │廖:你比我需要 │ │
│ │ │廖:大家出來做朋友不要需要不│ │
│ │ │ 需要這樣 │ │
│ │ │陳:如果真的要沒關係 │ │
│ │ │陳:我去生給妳 │ │
│ │ │陳:因為我全身上下剩下一百塊│ │
│ │ │ 而已 │ │
│ │ │廖:看你 │ │
│ │ │陳:是看妳 │ │
│ │ │廖:來 │ │
│ │ │陳:要? │ │
│ │ │廖:煾 │ │
│ │ │陳:妳要過來嗎? │ │
│ │ │廖:你來吧 │ │
│ │ │陳:斗南好遠 │ │
│ │ │陳:不了 │ │
│ │ │廖:恩 │ │
│ │ │陳:怎麼每次都要我去找不能幾│ │
│ │ │ 次你跑一下嗎? │ │
│ │ │廖:我跑幾次 │ │
│ │ │廖:等你幾次 │ │
│ │ │陳:我也跑好幾次了呀! │ │
│ │ │廖:你上次跑什麼時候 │ │
│ │ │陳:忘了 │ │
│ │ │廖:我呢 │ │
│ │ │陳:好吧我錯 │ │
│ │ │陳:我笨 │ │
│ │ │陳:我傻應該被拐 │ │
│ │ │廖:摁 │ │
│ │ │廖:沒人要拐你 │ │
│ │ │廖:斗南呀 │ │
│ │ │陳:太遠了 │ │




│ │ │廖:一人一半路 │ │
│ │ │廖:看你 │ │
│ │ │陳:一半是哪裡 │ │
│ │ │廖:虎尾 │ │
│ │ │陳:… │ │
│ │ │陳:我在西螺又這麼遠 │ │
│ │ │陳:這樣哪有算一半 │ │
│ │ │廖:我在斗南 │ │
│ │ │陳:斗南的隔壁就是虎尾了 │ │
│ │ │陳:這樣哪會遠 │ │
│ │ │陳:我比較遠吧! │ │
│ │ │廖:那沒關係 │ │
│ │ │廖:我有空再去 │ │
│ │ │廖:剛好要去永定 │ │
│ ├──────┼──────────────┤ │
│ │105 年11月5 │廖:所以、!? │ │
│ │日15時51分許│廖:嗯恩等等到 │ │
│ │ │陳:到哪了 │ │
│ ├──────┼──────────────┤ │
│ │105 年11月5 │陳:有要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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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