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0707號
原 告 星潤實業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塗料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參仟陸
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1份自行以雙掛號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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