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10707號
TPEV,94,北簡,10707,200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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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0707號
原   告 星潤實業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塗料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參仟陸
  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1份自行以雙掛號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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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