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0088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彰化縣稅捐稽徵處間因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1月31日本院91年度訴字第88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3月4日提起上訴,未 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 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王 永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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