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三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八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
千六百四十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曾聲請對被告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八千元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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