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九二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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