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杜士杰
黃明局
相 對 人 晶頂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儒〈死亡〉
特別代理人 張懷文張豐儒
關 係 人 涂阿罅
張景晴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張懷文(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設於台中市○○區○○路二段十六號五樓之相對人提起給付運費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之晶頂科技貿易有限 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張豐儒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死亡,如不為其選任特別 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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