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成毅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成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成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 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 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 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 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 受刑人凃成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之 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 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 號1至3、5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
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而本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 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7 月12 日提出之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狀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查附 表所示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違犯無誤,符合數罪併罰之 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所犯如附表 編號4所示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如附表編號1至3、5號所示之罪合併處罰 結果,亦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㈡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號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 以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 年7 月確定,編號4號所示之罪,亦經前開刑事判決(即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 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 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 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7 月及4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 年 11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 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 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 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凃成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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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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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1 月 │有期徒刑3 年 │有期徒刑3 年1 月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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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23日前某日 │102 年9 月23日 │102 年10月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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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430 、501 、│103 年度偵字第430 、501 、│103 年度偵字第430 、501 、│
│ │ │4469 號 │4469 號 │4469 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 │
│ ├───┼─────────────┼─────────────┼─────────────┤
│ │日 期│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2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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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 │
│ ├───┼─────────────┼─────────────┼─────────────┤
│ │日 期│104 年6 月10日 │104 年6 月10日 │104 年6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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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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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4 年度執字第1624號。 │ 4 年度執字第1624號。 │ 4 年度執字第1624號。 │
│ │②編號1至3、5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3、5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3、5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3 年7 月。 │ 有期徒刑3 年7 月。 │ 有期徒刑3 年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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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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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藥事法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
│ │(轉讓偽藥)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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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年 │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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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2月31日 │102 年12月底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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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430 、501 、│103 年度偵字第430 、501 、│ │
│ │ │4469 號 │4469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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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 │ │
│ ├───┼─────────────┼─────────────┼─────────────┤
│ │日 期│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2 月16日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 │ │
│ ├───┼─────────────┼─────────────┼─────────────┤
│ │日 期│104 年6 月10日 │104 年6 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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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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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年度執字第1625號。 │ 4 年度執字第1624號。 │ │
│ │ │②編號1至3、5已定應執行│ │
│ │ │ 有期徒刑3 年7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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