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友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政府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97,87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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