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52號
ULDM,106,簡,252,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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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郁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6 年度易字第750 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先後2 次送觀察、勒戒後,均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民國89年3 月8 日、97年 12月12日予以釋放,並由本院少年法庭以89年度少調字第60 號裁定不付審理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 毒偵字第1468、15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2 年間,因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虎簡字第2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 字第4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與其前因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 年 5 月15日接續執行,於104 年8 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4 月15日上午某時許,在雲林縣○○鎮○○里○○00○0 號住 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 4 月17日晚間7 時50分許,為警經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筆錄。
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 證單、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
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 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1 年度虎簡字第2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20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與 其前因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 年5 月15日接續執行,於104 年8 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之後又多次因施 用毒品案經起訴、判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被告最近1 次施用毒品被查獲係在105 年3 月間 ,甫於同年11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顯然 其並未脫離毒癮,且戒毒意志薄弱,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 己身之鉅。惟念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其自己身心,尚未有嚴重 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兼衡被告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國小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做工為業,家庭經濟 狀況貧寒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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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