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51號
ULDM,106,簡,251,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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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天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818
號、第4988號、第5017號、第5043號、第5093號)後,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天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天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人,以附表所示之 詐欺手法,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詐得附表所示之財 物。嗣經警獲報後循線查獲王天河,始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天河之自白
㈡、證人林萬興劉李月嬌張銘欽林武文張美雲廖廷旺沈和平黃明田鄭順明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清單、警員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犯之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之。
㈡、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7日,以10 0 年度訴字第7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 5 月25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1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於101 年6 月12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177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於101 年8 月1 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357 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2 年1 月30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4 月確定,並於102 年8 月4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編號6 所載之犯行,係在檢 警尚未知悉其有對被害人廖廷旺為詐欺取財行為前,即主動 向警方供出,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05 年12月19日雲警 南刑字第1050015826號函檢附之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 105 偵4988卷第47頁),是就被告此部分犯行,爰依刑法第 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 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金錢,卻利用 他人之信任來詐取財物,所為誠屬不該,又被告前已有竊盜 、詐欺取財、恐嚇取財、侵占、偽造文書等前案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且被告本案雖與到 庭之被害人均達成和解,惟迄今仍未依調解筆錄約定內容賠 償被害人,有本院106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106 易115 卷第111 、 125 頁),惟衡以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 量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入監前現從事油漆之工作,已 婚,未有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扣案如附表所示用來詐欺本案被 害人所用之玩具假鈔及紅包袋,為被告所有,且為其本案詐 欺取財犯行所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106 易 115 卷第157 頁),故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於被告各 次犯行所處罪刑下,分別宣告沒收之;而被告本案如附表所 示詐欺所得財物,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故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所處罪刑 下,分別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 時間 │ 地點 │ 詐欺手法 │ 詐得財物 │罪名、主刑及沒收│
│ │ │ │ │ │(新臺幣)│ │
├──┼────┼────┼────┼─────────────┼─────┼────────┤
│ 1 │林萬興 │民國105 │雲林縣斗│王天河林萬興佯稱要作戲謝│ 6,000元 │王天河犯詐欺取財│
│ │ │年6 月24│南鎮二重│神,並持裝有36張印有「福氣│ │罪,累犯,處有期│
│ │ │日上午9 │溝92號之│啦假鈔」之仟元假鈔之紅包袋│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時許 │真武殿 │(已為林萬興丟棄而未扣案)│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向林萬興表示該紅包袋內有│ │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新臺幣(下同)36,000元要奉│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獻神明,要先壓在香爐下過2 │ │臺幣陸仟元沒收之│
│ │ │ │ │小時才可打開,並索取6,000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元作為回禮,林萬興因而陷於│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錯誤,交付6,000 元予王天河│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2 │劉李月嬌│105年6月│雲林縣大│王天河劉李月嬌佯稱要包30│ 6,000元 │王天河犯詐欺取財│
│ │ │24日上午│埤鄉尚義│,000元紅包供奉神明及還願,│ │罪,累犯,處有期│
│ │ │11時30分│村72號之│並將裝有15張印有「福氣啦假│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許 │文英宮 │鈔」之兩仟元假鈔紅包袋投入│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文英宮之香油箱,同時索取6,│ │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000 元作為答謝自家供奉的神│ │案之貳仟元假鈔拾│
│ │ │ │ │明之用,並允若事後會歸還6,│ │伍張(含紅包袋壹│
│ │ │ │ │000 元,劉李月嬌因而陷於錯│ │個)均沒收之;未│
│ │ │ │ │誤,交付6,000 元予王天河。│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陸仟元沒收之│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3 │張銘欽 │105 年7 │雲林縣虎王天河張銘欽佯稱要作戲謝│ 6,000元 │王天河犯詐欺取財│
│ │ │月14日下│尾鎮興南│神,並持裝有34張印有「福氣│ │罪,累犯,處有期│
│ │ │午3 時許│56之29號│啦假鈔」之仟元假鈔紅包袋(│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寫有「建國建設公司」字樣)│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向張銘欽表示要包紅包36,000│ │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元給王爺公廟,同時索取6,00│ │案之玩具假鈔參拾│
│ │ │ │ │0 元作為回禮,張銘欽因而陷│ │肆張、寫有「建國│
│ │ │ │ │於錯誤,交付裝有6,000 元之│ │建設公司」字樣之│
│ │ │ │ │紅包袋予王天河。 │ │紅包袋壹個均沒收│
│ │ │ │ │ │ │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 │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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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武文 │105年7月│雲林縣莿王天河林武文佯稱福天宮媽│ 6,000元 │王天河犯詐欺取財│
│ │ │19日上午│桐鄉興桐│祖托夢給他,讓他賺大錢,要│ │罪,累犯,處有期│
│ │ │11時30分│村振興55│捐36,000元紅包給福天宮,並│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許 │號之福天│將裝有19張印有「福氣啦假鈔│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宮 │」之仟元假鈔紅包袋投入功德│ │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箱,並要求廟方要回饋6,600 │ │案之玩具假鈔拾玖│
│ │ │ │ │元給他,林武文因而陷於錯誤│ │張均沒收之;未扣│
│ │ │ │ │,交付6,000 元予王天河。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 │幣陸仟元沒收之,│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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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美雲 │105年7月│雲林縣斗│王天河張美雲佯稱要作戲謝│ 3,000元 │王天河犯詐欺取財│
│ │ │23日上午│南鎮小東│神,並持裝有31張印有「福氣│ │罪,累犯,處有期│
│ │ │8時49分 │里小東24│啦假鈔」之仟元假鈔紅包袋,│ │徒刑參月,如易科│
│ │ │許 │2 之2 號│向張美雲表示該紅包袋內有38│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之聖德堂│,000元要奉獻神明,同日下午│ │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3 時才可打開,又佯言同年7 │ │案之紅包袋壹包(│
│ │ │ │ │月27日自家供奉的神明會前來│ │內含參拾壹張玩具│
│ │ │ │ │聖德堂看戲,同時索取3,000 │ │假鈔)沒收之;未│
│ │ │ │ │元紅包,表示帶要回去掛在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家神明身上,屆時會歸還3,00│ │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0 元紅包,張美雲因而陷於錯│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誤,交付3,000 元予王天河。│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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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廖廷旺 │105年7月│雲林縣西王天河廖廷旺佯稱要包30,0│ 6,000元 │王天河犯詐欺取財│
│ │ │底某日上│螺鎮下湳│00元紅包謝神,並持裝有17張│ │罪,累犯,處有期│
│ │ │午 │里安南39│印有「福氣啦假鈔」之兩仟元│ │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號之鉢子│假鈔紅包袋(寫有「三天、牲│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寺 │禮」字樣)予廖廷旺,要求要│ │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先將該紅包放置在供奉神明之│ │案之玩具假鈔拾柒│
│ │ │ │ │處,同日下午3 時才可取出,│ │張、寫有「三天、│
│ │ │ │ │並索取6,000 元作為回禮,廖│ │牲禮」字樣紅包袋│
│ │ │ │ │廷旺因而陷於錯誤,交付6,00│ │壹個均沒收之;未│
│ │ │ │ │0 元予王天河。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陸仟元沒收之│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7 │沈和平 │105年8月│雲林縣斗│王天河沈和平佯稱要包30,0│3,600元 │王天河犯詐欺取財│
│ │ │3日上午8│南鎮新崙│00元紅包供奉神明及還願,並│ │罪,累犯,處有期│
│ │ │時許 │里溝心13│持裝有32張印有「福氣啦假鈔│ │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號之觀音│」之仟元假鈔予沈和平,同時│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廟 │索取3,600 元作為給予自家供│ │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奉的神明回禮,沈和平因而陷│ │案之玩具假鈔參拾│
│ │ │ │ │於錯誤,交付3,600 元予王天│ │貳張均沒收之;未│
│ │ │ │ │河。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參仟陸佰元沒│
│ │ │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8 │黃明田 │105年8月│雲林縣大│王天河黃明田佯稱要包36,0│ 6,000元 │王天河犯詐欺取財│
│ │ │3日下午1│埤鄉三結│00元供奉神明及還願,並持裝│ │罪,累犯,處有期│
│ │ │時50分許│村中埤38│有26張印有「福氣啦假鈔」之│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號之玄武│仟元假鈔紅包袋予黃明田,同│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宮 │時索取6,000 元作為給予自家│ │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供奉的神明回禮,黃明田因而│ │案之壹仟元假鈔貳│
│ │ │ │ │陷於錯誤,交付6,000 元予王│ │拾陸張(含紅包袋│
│ │ │ │ │天河。 │ │壹個)均沒收之;│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 │ │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價額。 │
├──┼────┼────┼────┼─────────────┼─────┼────────┤
│9 │鄭順明 │105年8月│雲林縣斗│王天河鄭順明佯稱要作戲謝│ 6,000元 │王天河犯詐欺取財│
│ │ │13日上午│南鎮義和│神,並持裝有20張印有「福氣│ │罪,累犯,處有期│
│ │ │9時40分 │二路28號│啦假鈔」字樣之仟元假鈔紅包│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許 │(起訴書│袋,向鄭順明表示該紅包袋內│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附表誤載│有36,000元要奉獻神明,需要│ │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為22號)│放置在香爐下,又佯言同日下│ │案之紅包袋壹包(│
│ │ │ │之聖母宮│午3 時自家供奉的神明會前來│ │內含貳拾張玩具假│
│ │ │ │ │聖母宮看戲,同時索取6,000 │ │鈔)沒收之;未扣│
│ │ │ │ │元紅包,表示要帶回去掛在自│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家神明身上,屆時會歸還6,00│ │幣陸仟元沒收之,│
│ │ │ │ │0 元紅包,鄭順明因而陷於錯│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誤,交付6,000 元予王天河。│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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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