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孫維志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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