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男
選任辯護人 吳傑人律師
被 告 鄭偉志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行「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如易科罰金」應更正為「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欄之「又犯恐嚇危害 安全罪,如易科罰金」等文字顯係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 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