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郭武盛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