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4年度,107號
TYEV,94,桃補,107,200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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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代 理 人 吳俊傑
  被   告 乙○○○○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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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