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代 理 人 吳俊傑
被 告 乙○○○○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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