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 人 丁○○
戊○○
楊文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