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О二三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黃澄彰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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