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4年度,908號
PCEV,94,板小,908,2005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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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九О八號
  原   告 達德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伍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票 據 號 碼│金 額│備 註│
│ │ │(民國)│ │ │(新台幣)│ │
├──┼─────┼────┼─────┼──────┼─────┼────┤
│一 │楊 美 月│九十四年│台北縣板橋│AA三六0七│一萬八千九│ │
│ │ │二月二十│市農會 │二二九 │百元 │    │
│ │ │八日 │ │ │ │ │
├──┼─────┼────┼─────┼──────┼─────┼────┤
│二 │楊 美 月│九十四年│台北縣板橋│AA三六0七│一萬八千九│ │
│ │ │八月三十│市農會 │二三0 │百元 │    │
│ │ │一日 │ │ │ │ │
├──┼─────┼────┼─────┼──────┼─────┼────┤
│三 │楊 美 月│九十五年│台北縣板橋│AA三六0七│一萬八千九│ │
│ │ │二月二十│市農會 │二三一 │百元 │    │
│ │ │八日 │ │ │ │ │
├──┼─────┼────┼─────┼──────┼─────┼────┤




│四 │楊 美 月│九十五年│台北縣板橋│AA三六0七│一萬八千九│ │
│ │ │八月三十│市農會 │二三二 │百元 │    │
│ │ │一日 │ │ │ │ │
├──┼─────┼────┼─────┼──────┼─────┼────┤
│五 │楊 美 月│九十六年│台北縣板橋│AA三六0七│一萬八千九│ │
│ │ │二月二十│市農會 │二三三 │百元 │    │
│ │ │八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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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德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