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4年度,474號
PCEV,94,板小,474,2005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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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己○○
        丁○○
  共同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訴外人謝永生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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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