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4年度,758號
TPAA,94,裁,758,200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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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758號
上 訴 人 中華戲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貴貞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
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3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 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 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涉及之法 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而言。二、本件上訴人於91年2月6日因勞工張韶雯業務過失,依工作規 則懲罰規定予以記大過一次並降職(未扣薪),嗣於同年月 16日以張韶雯有違反工作規則之情事,再次對張韶雯記大過 扣9日工資並予解僱。張韶雯於同年6月3日向被上訴人所屬 勞工局申訴,經該局勞動檢查處於91年8月14日及19日派員 實施勞動檢查結果,發現上訴人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全額給付91年2月份工資予勞工張韶雯,案經被上訴 人審查屬實,乃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款規定,處上訴人 罰鍰2,000元(折合新台幣6,000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經原審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上訴, 主張本件爭點應係上訴人是否有未全額並直接給付91年2月 份工資給勞工張韶雯,查勞工張韶雯在任職期間因業務過失 致上訴人受有損害,經提報記大過一支並扣9日底薪,該員 並無異議且已簽署績效大獎記點提報單,足見其與上訴人另 有合意約定,上訴人按約定給付,原審對此未察,遽以與本 件原罰鍰處分依據即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款 規定完全無關之同法第26條,作為駁回上訴人原審之訴之理 由,有突襲裁判之違法等語。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2項關於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係就工資給付方式所作之規 定,上訴人主張其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記過扣薪之規定,係其 與勞工間就工資給付方式之約定云云,原審就上訴人該項主



張不可採之理由已於判決內詳為說明,經核並無違誤,上訴 論旨無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而需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 要,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前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 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褔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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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戲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