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4年度,540號
TPAA,94,判,540,200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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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4年度判字第00540號
上 訴 人 如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宗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
11月2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民國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 額新臺幣(下同)155,546元,經被上訴人初查以其原料超 耗及加工費憑證不符合計減列營業成本3,525,441元,核定 全年所得額2,475,048元,應補稅額579,871元(第一次核定 );嗣查獲其本年度無進貨事實虛列營業成本8,256,333元 ,遂予剔除,核定全年所得額10,731,381元,應補稅額2,06 4,083元、滯報金60,876元(第二次核定);並處罰鍰1,651 ,200元(計至百元止)。嗣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 (下稱臺中縣調查站)調查,另行查獲上訴人尚有取具不實 收據計665,983元,列報為加工費,乃予同額調減營業成本 ,變更核定全年所得額11,397,364元,應補稅額166,496元 (第三次核定),並處罰鍰166,500元。上訴人不服,就營 業成本及罰鍰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其訴後,仍不服而提起上 訴。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本件上訴人營業帳務及稅務事項, 委託代客記帳業者高文爐事務所,負責處理,其所偽造憑證 ,逾越代理權範圍,對於上訴人不生效力。且上訴人86年申 報營業額與87年度營業額,兩年度相比照,營業額相當,生 產成本相同,稅額相比差距不大,更無懷疑代理人有重大錯 誤之理,上訴人已盡注意義務,無故意或過失可言。上訴人 實無須虛增成本及憑證,因該年度期初存貨原料14,365,016 元,本期實際進料成本32,804,514元(扣除偽造憑證8,922, 316元部分)不僅取有合法憑證,更為被上訴人所是認,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期實際進料加上本期期初 存料合計47,169,530元,遠超過上訴人申報87年度之原料成



本42,769,447元,是縱剔除上述偽造憑證後,仍有足夠成本 憑證以證明上訴人所申報之營業成本107,323,734元,所得 額為155,546元,並無短漏報所得。又上訴人申報87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確由高文爐會計事務所偽造進料憑證收據8, 256,333元加665,983元合計8,922,316元,依所得稅法施行 細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投入製造之原料成 本為47,169,530元(期初存料加進料減期末存料),上訴人 本期進料虛增8,922,316元,亦相對虛增期末存料8,922,316 元,一增一減,並無虛增原料成本,亦不會虛增營業成本。 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尚無短漏報所得額, 自無逃漏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此,請撤銷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
三、被上訴人在原審答辯則以:本件上訴人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無進貨事實,以偽開安昇工業社之普通收據金 額665,983元作為加工費支出憑證,虛增營業成本665,983元 ,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166,498元,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詢問筆錄、普通收據影本及臺中縣調查站函等影本 可稽,被上訴人乃予處罰鍰166,500元。上訴人不服主張其 因不諳會計、稅法,乃委託代客記帳業者處理,對此已盡到 「應注意而注意之義務」,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云云。申經 被上訴人復查決定以,查上訴人自75年起,即委託高文爐會 計事務所(負責人高文爐)代理記帳業務及有關稅務申報事 宜,是高文爐以上訴人之名義於代理權限內所為之帳務處理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直接對上訴人發生效力,自不 得以系爭虛列營業成本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由該事務所人 員所偽造為由圖以卸責,而諉稱無虛增成本之責任條件;況 上訴人之營運及獲利狀況應為其所知悉,上訴人因虛列成本 致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僅24,876元,與剔除查獲之虛列成本後 應納稅額2,839,341元差距甚大,換言之,其結算申報所得 額與實際獲利情形有重大差異,上訴人應注意,而不注意其 差異原因,難謂無過失,予以處罰鍰166,500元,並無不合 。上訴人所訴無故意或過失乙節,委無足採等語,資為抗辯 。
四、原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經查,上訴人以 安昇工業社所開立不實之普通收據金額665,983元,列報為 加工費,用以申報其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收據係屬不 實,為上訴人代表人甲○○於台中縣調查站所是承,有該詢 問筆錄附卷可稽。上訴人為製造業,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1條規定:二、製造業㈠(期初存料+進料–期末存料)+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製造成本㈡期初在製品盤存+製造成



本–期末在製品盤存=製成品成本。上訴人既將此不實之安 昇工業社收據665,983元列報為加工費,自屬增加其製造成 本。被上訴人予以剔除,變更核定營業成本為94,875,977元 ,變更核定全年所得額11,397,364元,應補稅額166,496元 。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次查,上訴人辦理87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於87年間無進貨事實取得安昇 工業社之普通收據金額計8,922,316元(本件漏稅部分為665 ,983元)作為進貨憑證虛增成本,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2,23 0,579元(本件部分為166,496元),除上開收據明細表及詢 問筆錄外,亦有其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說明 書附原處分卷可稽。再上訴人對其營運及獲利狀況衡情應為 其所知悉,上訴人因本件虛列成本致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僅24 ,876元,與剔除系爭虛列成本8,922,316元後應補徵稅額2,2 30,579元差距甚大,即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與上訴人公司實際 獲利情形有重大差異。又被上訴人經函請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大屯分處查證結果,該工業社聲稱其當年度與上訴人之交易 金額不超過150,000元,且否認有開立上開收據交付上訴人 ,有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大屯分處之查復函及安昇工業社之說 明書附原處分卷可稽。另查上訴人代表人甲○○分別於被上 訴人及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調查詢問時,均坦承該公 司當年度與安昇工業社之實際交易金額僅為50,574元,該部 分已開立普通收據並已入帳。綜上事證以觀,上訴人雖委由 高文爐會計事務所記帳,縱然系爭收據係偽造不實,惟上訴 人如稍加注意,必能查覺有異,上訴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 注意,即難謂其無過失,被上訴人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司法院 釋字第275號解釋意旨,按上訴人漏稅額處以罰鍰166,500元 ,亦無不合。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五、上訴意旨復以:㈠、本案上訴人之代理人高文爐會計事務所 違法擅自偽造進貨憑證(安昇工業社之普通收據)計8,922, 316元,業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在案,被上訴人不僅 未依上訴人之合法憑證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有違 背會計理論(社會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㈡、依行為時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3項所明文規定,被上訴 人查核上訴人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必須依銷貨數量計 算生產數量,再依生產數量計算原料投入生產之數量,並乘 上原料加權平均單位成本計算原料成本,由於上訴人期初原 料數量及本期進貨數量遠超過依上開準則計算之原料投入數 量,所以偽造憑證多出之原料數量,無法增加生產成本,只 存排擠效果增加於期末原料。㈢、上訴人申報87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確由高文爐會計事務所偽造進料憑證(收據),



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於一方面 虛增進料,另方面相對虛增期末存貨(原料),並不虛增成 本,上訴人既未虛增成本,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尚無短 漏報所得額,自無逃漏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㈣、上訴人 確由高文爐會計事務所偽造進料憑證665,983元(本次訴訟 標的)加8,256,333元(另案行政救濟中)合計8,922,316元 ,上訴人本期進料虛增8,922,316元,亦相對虛增期末存料 8,922,316元,一增一減,並無虛增原料成本,既無虛增原 料成本,即不會虛增製造成本。此乃會計恆等式,亦是所得 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將會計恆等式形諸於法文之規範。被上 訴人豈可違反「依法行政」之理。㈤、上訴人87 年度實際 進料成本32,804,514元,不僅取有合法憑證,依所得稅法施 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期實際進料(扣除偽造憑證部份8,92 2,316元)32,804,514元,加上本期期初存料14,365,016元 後合計47,169,530元可投入生產之原料成本47,169,530元, 遠超過上訴人申報87年度之原料成本42,769,447元今因虛增 進料8,922,316元,亦造成相當虛增期末存料8,922,316元, 一增一減,上訴人87年度尚無虛增成本,漏報所得之處。㈥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 形,一律注意」為行政程序法第9條所明定,上訴人87年申 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由高文爐會計事務所偽造進料憑證8,92 2,316元,被上訴人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詳 加查核期末存貨、期初存料、本期進料相互勾稽,計算銷貨 成本是否有虛增,唯被上訴人恣意任性,擅自違法核定虛增 成本,漏報所得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㈦、上訴人於75年起 即委託高爐會計事務所記帳,經查該事務所未曾被懲戒之記 錄,上訴人選任該會計事務所已盡到應注意能注意之義務, 尚無過失可言。㈧、又上訴人87年度所有帳冊憑證由被上訴 人借調,迄今未奉還,上述數字乃依據上訴人申報87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被上訴人之核定書為依據。至於有關 加工費用之爭議等,上訴人迄今由於帳簿憑證仍未加以詳查 ,不僅無法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外,而原判決僅憑被上 訴人片面之詞,有違兩造訴訟平等原則及未能釐清實際案情 而作不實判決。綜上所陳,本件原處分、復查、訴願決定及 原判決顯然違法。
六、經查:㈠、按「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 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 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 倍以下之罰鍰。」,分別為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110條第1項



所明定。次按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意旨:「人民違反法 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 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 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 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 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㈡、查被上訴人查獲上訴人 以安昇工業社之普通收據金額計665,983元,報列為加工費 項憑證,經函請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大屯分處查證結果,該工 業社稱其本年度與上訴人之交易金額不超過150,000元,且 否認有開立上開收據交付上訴人,有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大屯 分處之查復函及安昇工業社之說明書附原處分卷可稽;另查 上訴人之負責人甲○○分別於被上訴人及臺中縣調查站調查 詢問時,均坦承該公司本年度與安昇工業社之實際交易金額 僅50,574元,該部分已取具普通收據入帳,至前開被上訴人 查獲虛列成本部分,並無交易事實,亦有詢問筆錄等附原處 分卷可稽。上訴人稱系爭虛列成本確有進貨,惟經被上訴人 分別以90年12月14日中區國稅法字第0900073286號及91年1 月4日中區國稅法字第0900077726號函請其提示實際之進貨 對象、內容及付款證明等資料供核,惟上訴人迄未能提示以 實其說,其所訴無足採信,被上訴人以其虛列營業成本665, 983元予以剔除,核定94,875,977元並無不合。又上訴人為 製造業,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二、製造業㈠( 期初存料十進料-期末存料)十直接人工十製造費用=製造 成本㈡期初在製品盤存十製造成本-期末在製品盤存=製成 品成本。上訴人既將此不實之安昇工業社收據665,983元列 報為加工費,自屬增加其製造成本。上訴人既以此不實之收 據作為進貨憑證,自可認定其虛增製造成本,上訴人如主張 其申報所虛列之加工成本,不影響其製造成本之計算,則應 舉證其結果,製造成本並未變動,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其 以此不實之收據作為進貨憑證,並未虛增其製造成本之情形 ,則其上開主張,難謂有據。是被上訴人將該收據自上訴人 之加工費科目予以剔除,重新核定其營業成本,補稅166,49 6元並無不合。又上訴人對其營運及獲利狀況衡情應為其所 知悉,上訴人因本件虛列成本致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僅24,876 元,與剔除系爭虛列成本8,922,316元後應補稅額2,230,579 元差距甚大,即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與上訴人實際獲利情形有 重大差異,其縱然不知系爭收據係不實或偽造,亦難謂無過 失,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按所漏稅額166,496元處以罰鍰166 ,500元並無不合。㈢、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需負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本院著有36年度判字第16號判例。查上 訴人虛增進料之目的即為減少本年度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上訴人復主張同額虛增期末存貨,故無漏報所得乙詞,顯與 其虛增進料之目的相違,況其亦未提出虛增期末存貨之證明 資料,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其所訴殊無可採。是 被上訴人以其虛列營業成本665,983元予以剔除,重行核定 營業成本94,875,977元,並以其逃漏所得稅2,230,579元裁 處罰鍰1,817,700元並無不合。另上訴人主張由於前述帳簿 憑證迄未奉還,致無法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有違訴訟 平等原則等詞,顯係推諉之詞。至於上訴人其餘訴稱各節, 乃上訴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 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均無可採。綜上所述,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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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