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 請 人 乙○○Pie the 丙○○Adr 共同代理人 楊淑宜 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R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