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35號
MLDA,102,交,35,2017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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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35號
原   告 彭雲耀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1 條、第173 條、第174 條、 第176 條至第181 條、第185 條至第187 條之規定,於本節 準用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 之,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院前以本件裁判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於民國10 2 年1 月3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茲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業於106 年7 月21日議決作成釋字第751 號解釋,有司 法院106 年7 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60019172號函在卷可按 。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本 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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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