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9號
MLDV,106,除,49,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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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謝章祥(即謝雯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謝佳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1 月12日刊登於報紙, 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 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8 月8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 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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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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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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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584681-3│普通股│ 1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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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601969-0│普通股│ 1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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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